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1)西民初字第XXX
      原告XX,男,19609月出生,汉族,无业, 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家烟草专卖局招聘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陈XX诉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杨雨民、被告烟草公
司委托代理人张XX、李XX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告于19799月参加工作,原工作单位为北京市XX零件二厂,后更名为北京XX制笔工业公 司。19929月,原告从北京XX制笔工业公司调至被告下属的北京XX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后原告因身体 原因在家休息。20109月,原告因患病住院,到劳动部门咨询医疗保险事宜,经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才得知从2012年开始材料厂就再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材料厂单位同事王XX询问交纳险一事时才得知该厂在2007年11月13 日即已经被注销。注销时,原告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原告随即到材料厂的开办单位即被告处,要求其协助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被告至今不予办理。原告现患糖尿病2型及高脂血症,伴随有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没有档案,就不能补缴社保,补不了社保,原告的医疗费就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还有将来的养老保险在计算工龄时对1992年以前的期间无法认定,这已经并将继续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丢失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烟草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且 在2011年5月,这起案件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后,原告已作为劳动争
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立案审理,原告撤诉后另行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不妥。二、原告陈述内容失实,要求我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情况是:材料厂原系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我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就已经停工停业,20047月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解散,之后该厂即清点、遣散了全部职工,当时被解散的职工有38人,该厂于2007年11月19日 被工商注销。我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些人员和档案,更没有接收过原告的人事档案。后据我公司查询该厂的遗留材料发现该厂《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并没有原告,也未见有原告的人事档案。经我公司了解,原告从1992年开始大概三年时间,到材料厂担任大客车司机,但不是正式职工,是临时工的性质,没有相关的档案调动;三、材料厂已于2007年11月注销,主体已不存在,我公司与材料厂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主体。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有误;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9月被XX胶木厂录取。 后更名北京XX零件二厂(以下简称:北京零件二厂)工作。 19929月原告离开北京XX零件二厂来到被告下属的北京XX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工作。材料厂系中国烟草 物质公司(被告前身)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停产,因连年亏损,经被告报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做出了解散北京XX材料试验厂的批复,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被告在办理材料厂的解散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做好职
工的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资产,完成清算收尾工作,力求平稳和社会。原材料厂厂长仇XX为清算组负责人。
      2005823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