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鹏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2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向军 
【审理法官】张向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鹏程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鹏程 
【当事人-个人】王鹏程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黄晶晶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黄晶晶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冰黄晶晶 
【代理律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鹏程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被上诉人王鹏程提供的员工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令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鹏程支付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判令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鹏程支付工资6089.6元并无不当。被上诉人王鹏程于2018年7月22日离职,于2019年
6月25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超过时效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44: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国控天誉苑碧桂园项目施工方为本案原告,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到该项目工作,于2018年7月22日离职,共计出勤76天,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与原告口头约定工资为135元天,但并未就该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27日,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向原告转款2笔,每笔15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员工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22日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该期间内的工资为135元天,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水平43665元年计算。被告在原告处出勤76天,其未支付工资应为6089.6元(计算标准:43665元÷365天×76天-3000元)。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22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5142.8元(计算标准:43天×119.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6089.6元、双倍工资差额5142.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一审判决酌定的工资数额超过一审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鹏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42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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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6089.6元、双倍工资差额5142.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一审判决酌定的工资数额超过一审主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鹏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工资差额;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国控天誉苑碧桂园项目施工方为本案原告,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到该项目工作,于2018年7月22日离职,共计出勤76天,期间双方并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与原告口头约定工资为135元/天,但并未就该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27日,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向原告转款2笔,每笔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