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34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
【审理法官】谢伟潘晓峰仓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钱龙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义华
【当事人】钱龙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义华
【当事人-个人】钱龙生黄义华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二建成绩什么时候公布【代理律师/律所】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孙静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孙静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建林孙静
【代理律所】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钱龙生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义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钱龙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龙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钱龙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6:00:43
钱龙生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34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钰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义华因与被上诉人钱龙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钱龙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钱龙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潘晓峰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茂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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