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章金华、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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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19)苏06民终50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季建波罗勇杨盛 
【审理法官】季建波罗勇杨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章金华;刘兵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章金华刘兵 
【当事人-个人】章金华刘兵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章金华;刘兵 
【本院观点】章金华虽系农村居民,但在从事建筑活动中受伤,表明其不单纯以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侵权行为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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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章金华虽系农村居民,但在从事建筑活动中受伤,表明其不单纯以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鉴于农民工工作的零散及流动性,章金华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每年工作天数及收入情况,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对其明显不公。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公平合理。    据此,南通二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7:0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南通二建公司将承包的苏地2015-WG-50号地块建设工程中31某-34某楼、46某-70某楼、72某楼、73某楼、门卫、变配电房1、3的钢筋分项工程自开工到竣工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刘兵。    章金华受雇于刘兵在该工程工地上
从事扎钢筋工作。2018年6月10日,章金华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楼梯平台(距离地面约2米)上跌落受伤。    章金华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19天,被诊断为:1.全身多发伤;2.胸椎骨折;3.腰椎骨折;4.多发肋骨骨折;5.右侧肩胛骨骨折;6.右肺肺大泡,医疗费69749.22元由刘兵垫付。期间,刘兵聘请护工陪护18天,支付陪护费2618.2元。出院后,章金华在如皋市人民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298元。    2019年3月28日,章金华委托如皋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章金华因外伤致T5、T9、L1椎体骨折手术后,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章金华损伤后的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内需一人护理。章金华为此共计支付鉴定费2100元。    诉讼过程中,南通二建公司以侵权行为地在苏州市高新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后撤回该申请。    审理中,章金华陈述,“当时我在地下室做二次结构,扎钢筋腰梁到楼梯平台上时,因为插筋打眼比较浅,需要调整,我一用力人往后一仰,就从楼梯平台那头摔下去了,那个位置当时没有设置防护。我的工钱每年不一样,基本每年都上涨,大前年、前年都是200元朝外。去年过了年之后三月份开始干活,一直到我摔下来那天,一共结了八十几个工,两万多元,划下来240元一天。往年一年基本能做300多个工,老板平时给我们发生活费1000元/月,到年
底发现金,我基本上年底能拿到7、8万元。"    刘兵陈述,“章金华跟着我做钢筋工,这次他在苏州工地跌伤,跟在我后面做有四个月。十几年前,章金华曾经跟我做过,直到去年开年后跟我去苏州,已经十几年没有在我这儿做过了,他自己跟我说之前一直都在如皋做。工钱由代班决定,工人工钱不统一,像章金华这样的,大概每天22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章金华受刘兵雇请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时章金华在楼梯平台施工,楼梯平台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且未设置防护工作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章金华应当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刘兵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负责施工的安全,为施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提醒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施工意识,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但其对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亦负有过错。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章金华承担30%的责任,刘兵承担70%的责任。南
通二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承包,应当与刘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章金华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经审核认定如下:    1、医疗费,章金华受伤后即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产生医药费69749.22元,该笔费用已由刘兵垫付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除此之外,为复查产生医疗费298元。有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损失共计70047.2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支持按18元/天的标准计算19天,计342元。    3、营养费,法院确认该项损失为900元。    4、误工费,章金华主张按照240元/天计算180天即43200元。对于误工费标准,南通二建公司辩称据其向刘兵了解章金华的工资为4000元/月左右,审理过程中法院刘兵谈话,刘兵陈述大约为220元/天,考虑到章金华的工作具有不稳定性,法院支持按照2016年度江苏省房屋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440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限180天,法院确认误工费损失为29313元。    5、护理费,章金华主张按照100元/天计算90天即9000元,符合伤情所需,法院予以确认。刘兵代垫的护理费2618.2元在最终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    6、残疾赔偿金,章金华主张按照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计算6年即283200元。关于赔偿年限,定残时60周岁,故赔偿年限确定为20年,因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故赔偿系数为30%。关于
赔偿标准,南通二建公司抗辩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法院认为,章金华系钢筋工,常年从事扎钢筋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应按照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832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给付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    8、交通费,酌定交通费为500元。    9、鉴定费,章金华主张210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以上损失合计410402.22元,由刘兵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87281.55元,扣除已垫付的72367.42元,还需给付214914.13元;南通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兵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章金华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87281.55元,扣除已垫付的72367.42元,还应赔偿214914.13元。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刘兵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章金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章金华负担350元,由刘兵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南通二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有误。章金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陈述不足以采信。法院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章金华、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民终50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金华。
     原审被告:刘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章金华、原审被告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南通二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有误。章金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陈述不足以采信。法院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章金华未答辩。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刘兵未答辩。
原告诉称     章金华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决原审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576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南通二建公司将承包的苏地2015-WG-50号地块建设工程中31某-34某楼、46某-70某楼、72某楼、73某楼、门卫、变配电房1、3的钢筋分
项工程自开工到竣工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刘兵。
     章金华受雇于刘兵在该工程工地上从事扎钢筋工作。2018年6月10日,章金华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楼梯平台(距离地面约2米)上跌落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