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 号】藏政发[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藏政发〔2009〕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我区电力工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区电力装机达到72万千瓦,比1997年增长2倍多,发电量20亿千瓦时。形成了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等区域性电网。全区用电人口达到200多万人。电力工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电力管理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等原因,全区用电负荷持续增长,电价结构性矛盾日渐显现,电价改革迫在眉睫。为调节我区电力供求,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理顺我区销售电价分类,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和调整中部电网销售电价
  (一)对现行电价实行规范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电价分类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电价规范为居民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等六类(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我区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收取。收取对象: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收取标准:由每月每千伏安2元(或4元)调为8元。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按电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
  居民生活电价由每千瓦时0.496元调为0.464元;
  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79元调为0.783元;
  非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81元调为0.561元;
  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46元调为0.577元;
  农牧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0.163元调为0.16元;
  趸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24元调为0.305元。
  (按电压等级分类的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
  (三)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为支持农村电力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工业用电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在上述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2元。
  (四)对部分行业实行电价优惠。对执行非工业电价的市政路灯用电(含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主干道路灯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10元。优惠时段,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五)逐步推行丰枯季节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为节能降耗,调节供求关系,充分利用丰水期水能资源,缓解枯水区缺电矛盾,改善用电负荷特性,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丰枯季节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电力公司另行下达。
  二、集中电价管理权限
  此次电价调整,针对我区中部电网覆盖的拉萨市、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等地(市),电网内执行同网同价;五地(市)行政区域内电网未覆盖、实行电力趸售的县(乡)
,其销售电价比照网内电价制定。昌都电网、阿里电网销售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各地(市)不得再自行出台新的电价政策。
  三、规范管理转供电电价
  对各电力用户的租赁房屋,实施转供电摘转供工程,逐步改由供电企业直供到户。电费根据房屋承租用途按电价分类,由电力企业直接收取。
  四、建立电价调整长效机制
  此次电价调整,采取的是“逐步到位”的原则,将部分缓解我区中部电网电价矛盾。要根据电力需求情况,建立销售电价与成本联动机制,逐步疏导电价矛盾。
  五、本次电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次电价调整,是实施国家资源性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相关地(市)
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电价的检查力度,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 西藏中部电网用电分类
  2. 西藏中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西藏中部电网用电分类
  统一销售电价以后的用电类别共分为6大类,即: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工业用电(含大工业、普通工业、民族手工业)、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学校(包括: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学生生活(包括:学生集体宿舍、食堂、浴池等用电)及教学用电。
  二、商业用电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非经营性质的除外),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用电。包括:
  (一)商品销售类用电。包括:商场(商店)、书店、医药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气)站等用电;
  (二)物资供销、仓储业(不含粮食仓储)、物流业等用电;
  (三)经营性的服务类用电。包括:宾馆、饭店、房地产经营、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社、酒店、茶座、咖啡厅、餐馆、浴室、洗浴中心、按摩院、美容美发、照相彩扩、洗衣洗染店等服务用电;
  (四)经营性的娱乐类用电。包括: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等用电;
  (五)收费的旅游景点、公园、停车场等用电;
  (六)金融、保险、证券、租赁、邮政、电信业场所及办公用电(包括:营业厅、办公楼、机房、机站、集控站等用电);
  (七)经营性的修理、修配用电;
  (八)学校的校办商店商场、出租门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用电;以经营为目的开办的各类学校、培训班用电;
  (九)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十)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
  (十一)旅游公司、各类事务所、咨询服务中心、影视制作中心等用电;
  (十二)专供商业用电的锅炉房用电,随主业执行商业电价。
  三、非工业用电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宗教场所、幼儿园、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办
公、照明、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及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对外从事生产业务的用电;粮食仓储、烘干等动力用电;
  (二)铁路、市政路灯、城市交通信号灯、长途汽车站、公路收费站等照明用电;
  (三)物业公司照明用电;
  (四)免费的旅游景点、公园、停车场等用电;
  (五)公路、铁路、输油管道、飞机场等单位的供热(水)加压站等动力用电;
  (六)基建工地施工(包括施工照明)用电;
  (七)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等用电;
西藏人才网  (八)有线广播站、电视台、发射台、中波站、有线电视扩大器等用电;
  (九)食品加工、烟草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造纸印刷及文教用品制造业用电;
  (十)医药及保健品加工制造业用电。
  四、工业用电(包括大工业、普通工业、民族手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用电。包括:
  (一)采矿、地质勘探、建材、化工、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用电;
  (二)燃气、自来水的生产及供应用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试验用电;校办工厂用电;
  (三)矿产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用电;
  (四)铁路、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非经营性的修理、修配工厂用电;
  (五)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六)生产各类民族产品的手工作坊用电;
  (七)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的空调、电热用电。
  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办公和生产照明),能够分表计量的执行非工业电价;如一时不能分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