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3.08.10
【字 号】粤科字[1993]95号
【施行日期】1993.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粤科字[1993]95号)
各市科委、体改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机构: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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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以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为主,按照自愿的原则,分批进行。省直属科研机构和国务院部门、中国科学院驻粤科研机构的综合改革试点,由省科委逐批选定审批。广州市、深圳市及其它省辖市,可以参照制定本市科研机构的综合改革方案。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3年8月10日 
  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1992~1993年科技体制改革要点》([92]国科发改字375号)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2]国科发改字567号),落实“稳定一头,放开一片,人员分流”的精神,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拟在部份科研机构进行综合的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有选择地在部份科研机构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吸收国内外在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方面的有益经验,探索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途径,形成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科技为经济服务的结构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
  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良好的科技组织结构,使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合理分流,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
  1.引导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进入国民经济主战场,向产业化发展。部份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发展成科技型企业,或者联合、兼并、甚至收购企业,发展成企业集团;部份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与企业联办成省级或国家级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部份基础较好、力量较强、业务方面明确的可以成为省级或国家级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2.社会公益、农业类型及多种类型的科研机构要逐步实现从社会化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中取得收益,增强自立能力。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可以转为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也可实行“一所两制”。要逐步按区域进行调整,与产业结构相对应,形成合理布局。
  3.稳定和加强一支必要的科技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国家水平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从事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中、长期的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可以向社会开放。使我省的研究开发力量能在国内、甚至国际上进行竞争。
  4.各种类型的科研机构,都要实行人员分流,使人各有岗,人尽其才。
  三、内容
  1.改革科研机构的现行管理体制
  为了有利于发展,如确有必要,科研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管理体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如个别科研机构有改变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科研机构可以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现重组,包括联合、合并、调整等,不受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等限制;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试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重组后的机构可以实行董事会的管理制度,也可以对理事会的管理制度进行探索。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职能另定。
  科研机构所长除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或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外,还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民主管理的程序改选。副所级行政管理人员由所长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或董事会(理事会)聘任,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所长任免。
  科研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科研、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内部机构编制、配备人员;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及规定人员编制、级别待遇的要求;可以选择企业化的管理方式,集中力量搞好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横向联系工作。
  科研机构要进一步确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驻粤的科研机构,经同级科委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可以冠省名、市名,可以享受地方的政策,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接受地方的指导和监督。但所需要经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2.改革科研机构的任务来源
  科研机构的任务来源放开。科研机构主要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确定任务,优化人员组合,加强横向联系。除保留一支必要的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省委托的任务、从事中期的研究开发项目、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性技术工作及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外,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不受上级部门原规定业务方向和任务的约束。要加强与企业的横
向联系,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鼓励科研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外合作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形成规模;可以由科研机构派出科技人员兴办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研机构兴办第三产业;支持以技术入股的方式直接到国外兴办各种独资、合资的企业和机构。
  对必须稳定保留的科技人员进行动态选择,以保持持久的科技活力。在研究开发经费、实验手段和待遇上,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都要给予稳定的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改革现行的人员管理制度
  在事业费减拨到位或定额包干的前提下,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放开,人员自由组合,实行双向选择。
  科研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科技人员和工人,择优录取。涉及户口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并优先批准。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科研机构自行负责。
  科研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任职制,一般任职四至五年。在任职期间,自己认为确不能胜
任领导岗位的干部,可以请求免职;不能完成科研机构基本职能的,经过规定程序,可免职或解聘;依法依纪免职、降级、降职的所长或经审计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聘为所长或所级领导。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工人中有管理能力的优秀分子可以提拔到关键岗位。未被聘用的固定职工允许留职一年,并只发基本生活费;科研机构有权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具体按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执行;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以参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被辞退的固定职工,要按其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本生活费,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基本生活费的额度由各科研机构自行决定,但至少不能低于他原收入的50%。对这两部份职工科研机构要为其社会就业提供方便和主动办理手续,由社会逐步安排消化。允许科研机构建立所内待业制度。
  科研机构的职工也可以自主要求辞职,但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凡承接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和国家及省委托任务的,必须待科研机构安排好替代人员并移交全部科研资料及办妥有关事项后才能离开。
  被辞退的职工和自主辞职的职工,涉及住房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制度处理。
  对于年龄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内的固定职工或在正常情况下确有严重伤、病、残的固定职工,科研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辞退,可以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
  在事业费减拨到位或定额包干的前提下,科研机构职工的收入决定于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的大小,按科研、生产、管理、服务等不同类型有侧重地合理拉开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科研机构在坚持个人收入总额增长幅度(除国家统一规定要增加的工资和补贴外)低于经济效益(纯上入)增长幅度的原则下,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其工资总额不受限制。科研机构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岗有薪、无岗无薪、易岗易薪、兼岗兼薪、要岗要薪;也可以实行其他适合本单位的工资制度,例如,实行职级工资加浮动工资制等。在未与现行工资制度脱钩前,职工现行工资、今后职工按国家规定晋升的工资和增加的各种补贴作为档案保留,以有利于职工调动及计发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