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梁平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1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春鸿刘芳梁子轩 
【审理法官】吴春鸿刘芳梁子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广东人事招聘
【当事人】白梁平;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白梁平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梁平 
【当事人-公司】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全兆福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全兆福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全兆福 
【代理律所】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白梁平 
【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白梁平是由包工头直接招聘并由包工头向白梁平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白梁平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白梁平的上诉理由以及建恒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白梁平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二、白梁平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是多少。    关于白梁平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对于白梁平的工资标准,建恒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白梁平上诉主张其工资是按每天260元的标准计算,并提供了
工资表以及证人王安生、匡家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但该工资表只有白梁平领取的工资总额,没有说明是何时起至何时止的工资额,无法推算出白梁平的月工资标准,而证人王安生、匡家林未出庭接受质询,建恒公司对白梁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故白梁平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白梁平和建恒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建恒公司对白梁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湛江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工伤最低缴费基数2778元/月确定白梁平的工资标准,并计算出建恒公司应支付给白梁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94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77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白梁平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是多少的问题。依据湛人社(2015)81号文《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白梁平的伙食补助标准应为56元/天,一审判决建恒公司向白梁平支付伙食补助费952元(56元/天×17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白梁平主张伙食费应为70元/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护理费是多少的问题。白梁平主张护理费应为150元/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按普通护理标准认定白梁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80元/天,判决建恒公司向白梁平支付护理费1360元(80元/天×17天),并无不当,本院予
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白梁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白梁平负担(白梁平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1: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梁平于2017年3月29日经他人介绍进入建恒公司二力城三、四期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招工协议、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表。2017年10月21日9时左右,白梁平在二力城工地第16栋楼做木工时,右手大挴指被电锯锯伤,后被往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住院。白梁平住院17日,用去的医疗费建恒公司己承担支付。随后白梁平向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廉人社工伤认字[2018]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梁平为工伤。随后白梁平向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残疾等级、停工期鉴定。2018年12月18日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湛劳鉴初字(2018)年360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
定白梁平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确认白梁平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白梁平致残后,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建恒公司未能达成协议。白梁平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建恒公司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赔偿费129890元。    2019年4月22日,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称:廉江市仲裁委)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建恒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十级工伤标准计算赔偿款给白梁平,具体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33336元(2778元/月×12个月=55214元);(2)伙食费952元(56元/天×17天);(3)护理费1360元(80元/天×17天);(4)停工留薪期工资11112元(2778元/月×4月);(5)鉴定费330元;(6)交通费500元,以上6项合计款:肆万柒仟伍佰玖拾元(47590元)。白梁平对《仲裁裁决书》结论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庭审中,建恒公司对廉江市仲裁委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中(一)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白梁平按十级伤残标准计算相关赔偿;(三)鉴定费、交通费的赔偿;(四)停工留
薪工资计算无异议。通过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白梁平请求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认定,白梁平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庭审时,建恒公司对白梁平入职时间持有异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建恒公司应对白梁平何时起在二力城工地工作负举证证明责任,建恒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白梁平2017年3月29日入职建恒公司二力城工地工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白梁平上诉请求:一、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二、判决建恒公司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补偿费用129890元给白梁平,具体如下:住院期间伙食费:1190元(70元/天×l7天);停工留薪期工资:31720元(260/天×122天);住院期间家人护理费:2550元(150/天×17天);一次性医疗补助:7800元(260/天×30天×1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1200元(260/天×30天×4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260元/天×30天×7月);鉴定费:33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与理由:一、在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四项补偿时按月工资2778元进行计算明显不合理。白梁平在申请仲裁时提交了证明人王安生和匡家
林的证明,同时提供了有白梁平及其他工人签名领取工资的工资表予以证实。证明人王安生是木工班的负责人,匡家林是建恒公司的项目经理,这是在一起工作的同事众所周知的事实。至于工资表的问题,道理上工资表的原件在建恒公司手上,举证责任应归于建恒公司,建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白梁平的工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白梁平主张按260元/天计算上述四项补偿是合法合理的,况且,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统计数据显示,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也有73670元/年,平均每月200多元。二、伙食费按每天56元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住院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及当前的伙食费补偿标准100元/天计算,本案伙食费应按每天70元计算。三、护理费按每天8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委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及当前当地的住院护理费150元/天计算,本案住院护理费应按每天15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