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23
【文 号】办安字[2004]53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安字〔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林,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落实《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发〔2003〕23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级统一招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级统
一招录森林公安民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规定,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统一招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森林公安局。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规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森林公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实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统一招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招录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统一招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男女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第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录。
  第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公安警察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公安部和人事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者可直接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七条 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应当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盲,裸眼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四)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送到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的学生(主要指定向生和实践生)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九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人民警察年度招录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请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后,由相关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招考公告发布、报考者资格审核、准考证核发,均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招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审批和审核、备案、初任培训。
  第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两种科目考试分数累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公共科目考试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全国统一用书为依据。
  专业科目考试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统一确定笔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印制试卷、统一组织阅卷和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笔试。
  笔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确定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合格分数线以下的不得确定为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
  第十六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统一组织面试和体检。
  面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面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
  第十七条 体检应当在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3)执行。
  体检原则上不复检。极特殊情况者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者应当到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面试和体检合格者应当参加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心理素质测评。
  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发〔2001〕74号附件4)执行。
  在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合格者中,以总成绩高低为序,确定进入政审的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政审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地方公安机关,按照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要求具体实施。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政审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均合格者,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列入拟录用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名单。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拟录用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审批意见以及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地市以下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拟录用人员的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的相关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杜绝弄虚作假。
  审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负责审批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收到备案材料的1个月内未发现问题的,或者经过调查所发现问题不成立的,正式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问题并核实确认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进行。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初任培训。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人员,应当进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警官培训中心,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初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