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规定(试⾏)》、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法院、⼈民检察院《关于进⼀步加强地⽅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考试录⽤⼯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级⼈民法院、云南省⼈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考试录⽤⼯作⼈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组发[2005]7号)等⽂件规定,现就2009年云南省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考试录⽤⼯作⼈员⼯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考计划
  (⼀)、法院系统:省⾼级⼈民法院,计划录⽤司法⼯作岗位10⼈。
  (⼆)、检察院系统:省⼈民检察院和各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民检察院,计划录⽤451⼈。其中:司法⼯作岗位327⼈、计算机岗位23⼈、会计与审计岗位15⼈、检察技术岗位4⼈、司法警察岗位45⼈、⽂秘岗位32⼈、新闻⼯作岗位2⼈、档案管理岗位1⼈、⼈⼒资源岗位2⼈。具体是:
  省⼈民检察院19⼈;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民检察院74⼈;昭通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41⼈;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民检察院26⼈;楚雄州及所辖县(市)⼈民检察院14⼈;⽟溪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14⼈;⽂⼭州及所辖县⼈民检察院26⼈;红河州及所辖县(市)⼈民检察院32⼈;普洱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25⼈;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民检察院15⼈;⼤理州及所辖县(市)⼈民检察院31⼈;保⼭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16⼈;德宏州及所辖县(市)⼈民检察院35⼈;丽江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15⼈;
怒江州及所辖县⼈民检察院7⼈;迪庆州及所辖县⼈民检察院17⼈;临沧市及所辖县(区)⼈民检察院44⼈。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本次招考的具体单位、⼈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作⼈员岗位⼀览表》,该表⾃公告发布之⽇起可通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站(v)、云南⼈才(hr)、云南考试
(sks)查询;也可在报名时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作⼈员简章》。
  : 法院系统************、4095854,检察院系统************、4093587,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仅通过电⼦邮件交流信息):电⼦邮箱(*****************)。
  ⼆、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地点:报考省⾼级⼈民法院机关或检察院系统的考⽣,请于2009年7⽉13⽇(星期⼀)⾄7⽉15⽇(星期三) 到云南⼈才市场(昆明市⼈民中路武成商业步⾏街,五⼀电*旁)报名。
  考⽣报名时,需填写提交《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作⼈员报名登记表》,此表可在上述站下载。
  外地考⽣可委托他⼈持本⼈资料复印件报名。
  (⼆)报考条件
  报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1⽇⾄1991年12⽉31⽇期间出⽣);已取得法学硕⼠研究⽣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和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员年龄可放宽3岁;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员,年龄在18—29岁之间;
  3、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
  5、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成⼈教育学历的⼈员需持毕业证⽅可报考);
  7、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报考司法⼯作岗位的,除岗位设置条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限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9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员、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员(含试⽤期内⼈员)、在读的⾮2009年毕业的⾼校学⽣、现役军⼈、近两年内被取消录⽤资格或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员)、近两年内未满原单位最低服务年限⾃⾏离职(⽆论是否办理辞职⼿续的公务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曾在2005-2009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员、曾被开除公职的⼈员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它⼈员,不得参加报名。
  3、报考⼈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作。”
  (四)资格审查
  省⾼级⼈民法院和省、州(市)⼈民检察院在云南⼈才市场分别设置报名点,接受报考⼈员报名。报考省⾼级⼈民法院岗位的考⽣由省⾼级⼈民法院进⾏资格审核;报考检察院系统岗位的考通过报考岗位所在的州(市)⼈民检察院进⾏资格初审后,由省⼈民检察院进⾏资格复审。省委组织部对通过法院、检察院资格审核的考⽣进⾏复核。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报考⼈员只能报考⼀个岗位。
  2、报考⼈员需持《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作⼈员报名登记表》、本⼈⾝份证、学⽣证、学历、学位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报考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彩⾊照⽚2张。此外,2009年毕业的报考⼈员还应持《⼤中专毕业⽣就业推荐表》,2009年以前毕业但尚未就业的毕业⽣还应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社会在职⼈员应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根据法院、检察院⼯作的性质和专业特点,各报考岗位笔试按2:1的⽐例开考。报名结束两周内,不符合开考⽐例的岗位,在省委组织部站和云南⼈才市场站公布,已报考不能开考岗位的考⽣,可直接到省⼈民检察院政治部招录⼯作⼈员办公室或通过原报名的州(市)⼈民检察院申请调整报名岗位(只能在原报名的州市范围内调整),或者凭发票退回报名考务费。
  三、笔试
  (⼀)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定于2009年8⽉29⽇在昆明统⼀进⾏。具体地点及科⽬的考试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请于2009年8⽉25⽇⾄8⽉28⽇(每天9时—17时)到云南⼈才市场⼀楼⼤厅领取准考证。
  (⼆)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这两门科⽬的考试范围以2009年修订的《公共基础知识与法律专业知识》(云南省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考试录⽤⼯作⼈员考试⼤纲)为准。满分各100分,共计200分。法律专业科⽬分设A、B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作岗位类考⽣试卷,B卷为报考其它⾮司法⼯作岗位类考⽣试卷。
  (三)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加分),在笔试结束20天内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站(v)、云南⼈才(hr)、云南考试(sks)上公布。
  (四)有关政策
  1、根据“全国⼤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或我省⽣源在外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件规定,笔试成绩加5分。请注意,根据中央统筹考虑基层⼯作⼈员相关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务期必须满2年,服务期仅1年的⼈员不予加分;另外,⾮我省⽣源且服务地不在我省的,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这部分⼈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全国⼤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2、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件规定,凡“⼤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项⽬”服务期满2年并获⾦、银、铜奖的⼈员,在报考云南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这部分⼈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3、对于我省招募或我省⽣源的“三⽀⼀扶”⼤学⽣,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其笔试成绩加4分。这部分⼈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校毕业⽣“三⽀⼀扶”服务证书》。
  4、按照《⾰命烈⼠褒扬条例》确定的⾰命烈⼠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命烈⼠证明书》
及户⼝证明(需证明与烈⼠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民警察的⼦⼥,在报考⼈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员的关系)。
  5、根据省委对我省少数民族⼲部培养的要求,在2009年公务员考录⼯作中,拟对少数民族给予政策照顾。具体政策另⾏公告。
  同时符合上述⼏项加分条件的,按⼀项加分,不累计加分。西部志愿者、“三⽀⼀扶”的加分⼈员名单由由省委组织部、省⾼院和省⼈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核对后,在上述站进⾏公⽰;烈⼠⼦⼥、因公牺牲⼈民警察⼦⼥的加分情况同时予以公布;对符合政策照顾的少数民族⼈员,也将择期公布具体情况。
  6、免笔试:已取得法学博⼠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和已取得B类证书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考⽣,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作岗位时免笔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证书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取
得C类证书的考⽣,只在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作重点县、民族⾃治州所辖县、民族⾃治县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作岗位时免笔试。
  上述考⽣(不含已取得法学博⼠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若报考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时,仍需参加笔试。
  四、⾯试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法、检系统⼯作的特殊性和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今年的⾯试⼯作采取以下步骤进⾏。
  (⼀)确定⾯试⼈员
  1、确定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
  由省委组织部、省⾼级⼈民法院和省⼈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界定是否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成绩包含笔试加分)。
  2、确定⾯试⼈员
  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笔试⼈员中,按报考同⼀岗位的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招考计划数2倍的⽐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试的⼈员名单。
  进⼊⾯试的⼈员若⾃⾏放弃等原因导致该岗位⾯试⼈员数与拟录⽤数不⾜2:1的,则从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员中,按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数达不到2:1⾯试⽐例要求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并征得报考条件相同、岗位相近且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其他考试⼈员同意后,由省法检系统招录⼯作⼈员办公室调剂⼈员到该岗位进⾏⾯试。如遇其它特殊情况导致⾯试⼈数不⾜2:1的岗位,经省法检系统招录⼯作⼈员办公室批准,可进⾏等额⾯试。
  ⾃动放弃⾯试资格的考⽣,应在⾯试前向报考单位写出书⾯说明,此说明可以使⽤传真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纪⼈员,五年内禁⽌参加云南省内的各级公务员考试。
  免笔试⼈员直接进⼊⾯试。
  (⼆)考⽣信息复审
  考⽣个⼈信息的复审时间为⾯试前1⾄2周,由当地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通知),资格复审是对考⽣所持证明材料与报名信息是否⼀致进⾏⽐对。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员,取消该考⽣⾯试资格,并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员中,按岗位笔试成绩从⾼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员在⾯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员由各地进⾏公⽰(只进⾏⼀次递补),递补⼈员若信息仍旧不符条件,可进⾏等额⾯试或减少该岗位招考数。
  复审时考⽣须提供:本⼈⾝份证、学⽣证、准考证、加分的证明⽂件、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
所在⼯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各⼀份。本省考⽣要求必须持原件进⾏复审,外省考⽣可委托他⼈持复印件进⾏复审,⾯试时必须提供原件。
  (三)⾯试的实施
  ⾯试由省、州(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州(市)⼈民法院、⼈民检察院组成⾯试评委⼩组,在指定地点对参加⾯试的⼈员进⾏⾯试。
  (四)⾯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试的满分为100分,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试成绩达不到60分,则⽆论其笔试成绩的⾼低,也⽆论是否等额⾯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五、考⽣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与⾯试成绩加权,为考⽣综合成绩。笔试各科成绩和⾯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综合成绩的具体合成办法如下:
  (⼀)笔试考⽣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加分)/2×50%]+(⾯试成绩×50%)。
  (⼆)免笔试考⽣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试成绩+[(加分/2)×50%]
  六、体检和考核
  (⼀)体检和政审⼈选的确定。各州(市)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省级招录机关按照考⽣的综合成绩进⾏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到低的顺序与计划招考数进⾏等额体检和政审。
  (⼆)体检。法院、检察院录⽤⼯作⼈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执⾏。司法警察按《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体检标准》及相应的规定进⾏体检。针对法院、检察院⼯作的特殊性,报考司法⼯作岗位的考⽣,要求五官端正、⾯部⽆明显胎记和疤痕,⽆⾊盲、⽆斜视、⽆内斜视、⽆⼈⼯晶体眼、⽆⼝吃和嗓⾳明显嘶哑、⽆肢体伤病愈后明显后遗症等。体检时,体检医⽣与参加体检的报考⼈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政审。政审⼯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职位要求,了解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律意识、能⼒素质、⼯作态度、学习或⼯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
等,并对政审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按报考该岗位⼈员综合成绩从⾼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员参加体检和政审,若再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则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考计划。
  七、公⽰和录⽤
  (⼀)拟录⽤⼈员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单位拟录⽤⼈员;各州(市)委组织部、⼈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地区拟录⽤⼈员。
  (⼆)公⽰。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省级单位拟录⽤⼈员在报考站或招考单位公⽰;各州(市)拟录⽤⼈员在本地区的媒体上进⾏公⽰。公⽰期为7天。
  公⽰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的,办理录⽤⼿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录⽤;对反映的问题⼀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
  (三)录⽤。报考⼈员在接到录⽤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资格。普通⾼校应届毕业⽣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续,不能按时毕业,未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资格。
  州(市)委组织部、检察院的录⽤⼿续于2009年11⽉10⽇前办理结束,并以州(市)为单位报省⼈民检察院政治部,省⼈民检察院于2009年11⽉30⽇前审核结束(省⾼级⼈民法院审核同时进⾏),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纪律
  (⼀)报考⼈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陆上述公布的站了解考录⼯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畅通。若因报考⼈员不及时上或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员本⼈⾃负。
  (⼆)对违反考录纪律的考⽣,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资格。其中,对于考试作弊或⼈*的,将按禁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分。特别对于*⾏为,若*者与被*者有⼯作单位的,我们还将建议其⼯作单位对*者和被*者均予以开除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员,还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相应处罚。
  (三)对违反录⽤纪律的⼯作⼈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作⼈员资格、调离考录⼯作岗位或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不录⽤考⽣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将责令其按规定程
序办理录⽤⼿续,若仍然坚持不办的,对责任⼈按有关规定进⾏处理,并宣布单位“不录⽤”的决定⽆效,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招录机关⼯作⼈员。
  (五)省委组织部、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考前培训。
  九、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我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作进⾏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 0871-12380
  省⾼级⼈民法院举报受理电话:************
  省⼈民检察院举报受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