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2008]119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上海公务员报名时间【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2008119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 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