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涵诉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  上海公务员报名时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陆涵 
【当事人】刘陆涵 
【当事人-个人】刘陆涵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陆涵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刘陆涵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6:38:3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原审收到刘陆涵起诉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诉请:1.判定刘陆涵的户籍为上海市户籍,符合上海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2.判令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撤回取消刘陆涵参加上海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资格的决定,依法完成招录程序并录用刘陆涵为上海市公务员。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刘陆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对刘陆涵的起诉不予立案。裁定后,刘陆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陆涵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登记在同济大学集体户口内,属于
上海市户籍。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以集体户口不属于上海市户籍,上诉人不符合报名条件为由,剥夺上诉人公平参加上海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权利错误。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 
刘陆涵诉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沪03行终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陆涵。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陆涵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7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审收到刘陆涵起诉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诉请:1.判定刘陆涵的户籍为上海市户籍,符合上海市2020年考试录
用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2.判令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撤回取消刘陆涵参加上海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资格的决定,依法完成招录程序并录用刘陆涵为上海市公务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刘陆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对刘陆涵的起诉不予立案。裁定后,刘陆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陆涵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登记在同济大学集体户口内,属于上海市户籍。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黄浦区公务员局以集体户口不属于上海市户籍,上诉人不符合报名条件为由,剥夺上诉人公平参加上海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权利错误。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原审裁定对刘陆涵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晓婕
审 判 员 陈瑜庭
审 判 员 程 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克诚
书 记 员 朱小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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