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14
【字 号】鲁保监发[2008]103号
【施行日期】200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103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
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山东保监局备案,同时定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银行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有关制度规定,支持和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要求。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逐步取消手工操作。
  三、关于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严禁签订阴阳协议。银行机构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开展竞标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机构的经营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
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与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结算代理手续费,原则上应以地市中心支公司、地市分行为单位进行结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银行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  四、关于规范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银行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三)银行机构应遵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本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参加由山东保监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四)保险公司设立银保专管员的,银保专管员必须是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人员,银保专管员只能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直接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
  (五)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宣传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
  (六)银行机构代理网点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山东保监局制定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理性选择购买保险产品。
  五、关于监督检查管理
  (一)山东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行使对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应主动配合山东保监局对保险代理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三)山东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机构将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直至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