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等具体工作,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以下简称住建厅窗口)办理。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聘用企业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小程序进行申请信息填报,按注册类型上传所需材料;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通过企业版向住建厅窗口提交注册申请。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通过专业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所需的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不再提交,但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照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注册专业延续注册,并提交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承诺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注册的,需继续执业的,申请注销注册专业,办理重新注册。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增项专业有效期自增项专业电子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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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所聘企业完成确认即可。
二级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通过注册系统申请强制注销。强制注销需提交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由住建厅窗口核对后告知另一方,另一方7日内不答复也不配合的,予以办理强制注销。对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一方可到住建厅窗口申请强制注销,住建厅窗口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在工程建设云通知通告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一个月后,办理强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