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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毓蕾,生于1997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治。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吴毓蕾
摘要: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自此,会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失信会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会计信用评价体系也是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关键词:会计信用;信用评价;信用体系中图分类号:F2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0-0239-0004
一、会计信用评价的基本内涵
狭义的会计信用仅从道德层面来理解,即在会计、审计工作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会计、审计人员内心的约束。a
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语境下,会计信用是指通过一种可量化的、等级化的结果来体现会计、审计人员的信用状态,这种信用状态还能再次转化为一定的奖励或惩戒后果。
②“评价”一般是指对人或对事进行分析判断并得出结果的过程。但是,在信用评价的语境下,“评价”一词应当进行一定的限缩解释,即是指信用评价主体将所采集的会计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转化为具有可量化的结果的分析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有时也被称为“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评定”。③但是,对于会计领域的信用评价,往往不只是以等级化的方式呈现。
因此,会计信用评价即是信用评价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运用,是指将某一期限内采集到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根据所选定指标,按照既定程序将一段时间内所采集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转化为可量化结果的分析判断过程,以评判会计人员在该期限内所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此外,会计信用评价作为会计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还是会计领域实行联合奖惩的直接依据。
二、会计信用评价现状
通过梳理多地会计信用评价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对实践情况的报告,可以看出地方试点
从未中断。从2001年开始,上海首次建立财务会计信用制度,山东、湖北等省部分地区加速跟进。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浙江省先行先试开展了新形势下的会计信用体系建设。浙江省会计信用体系建设从评价体系建设和联合应用入手,涵盖单位信用、单位负责人信用和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达
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目的。
将地方会计信用评价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评价方式:第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价,大部分试点地区都采取了以财政部门为主导,联合其他部门共同进行会计信用评价的行政机关评价模式;第二,由行政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进行评价,比如嘉兴市和温州市;第三,由行业协会进行评价,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总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的会计信用评价。
除了上述信用评价,通过招标进行的会计或审计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为确定中标供应商,需要根据一定标准对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在报价和业绩之外,往往会涵盖供应商规章制度、工作方案、服务承诺等多个方面,可以看成是一种附带的、非常规意义上的会计信用评价。
(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价
上海市④
、湖北黄石⑤
等地都是通过被评价单位自行提交评价材料,交由相关评价机构进行审查。评价机构审查结果分为“两步走”,首先得出初步结论并公示,在公示后确认无异议方能得出最终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监管情况调整被评价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此外,黄石市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单位对于会计信用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山东淄博⑥的会计信用评价方式采取了将被评价单位的自我陈述和评价机构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模式,得出的评价结果较上种方式而言更具公允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舞弊的情况发生。而新疆伊犁⑦的做法则是先将所有单位评定为B 级,此后每年自行申报一次,再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会计信用等级。其中,连续两年不申报的直接评为C 级,对A 类单位的申报周期可延长至2年一次,若被评价单位
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则直接认定为D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对浙江省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探索的总结,浙江省多地区已经尝试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尝试开展会计信用评价的新模式。比如,衢州市借助“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同时对接税务征管系统和衢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实现会计信用自动采集信息、实时扣分并反馈。江山市、义乌市则通过将会计信用考核的扣分情形导入“金税三期”系统,借助税务系统对会计信用进行评价。
从上述地区的实践来看,早期会计信用评价试点是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的,而浙江部分地区现阶段的会计信用评价则主要是通过财税联动的方式。早期会计信用评价以自我评价为主,评价机构进行审查,无法避免被审查单位的隐瞒、舞弊行为。而现阶段的会计信用评价充分利用云平台,共享部门信息,实现了会计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更能及时有效地记录被评价主体的信用信息,真实反映被评价主体的真实信用状况。但是,大部分地区文件中都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却并未按照规定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上海、山东等地仅对A 类单位进行公告,以期发挥正面引导作用。浙江省对会计信用结果也仅对严重违规、违法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告,其他轻微违规信息仅用于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
(二)由行政机关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合作评价
浙江省对会计信用评价工作的新尝试除了借助大数据平台以外,还增加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合作的会计信用评价新模式。
对于企业会计信用,嘉兴市成立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等与第三方合作共同进行会计信用评价。⑧一般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会计信用根据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作为财政
部门日常监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温州市则是将会计信用监管与会计信用报告相结合,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进行会计信用评价并出具会计信用报告。
从上述地区的实践来看,运用第三方机构对会计信用进行评价仅限于对企业的评价,尚未对个人开展评价。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独立于评价双方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竞标选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信用评价的公正性以及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可信性。
(三)由行业协会进行评价
为了推进会计信用建设,提高行业透明度,为公众了解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便利,中国注册会计始从2003年开始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⑨但是综合评价仅按收入和规模进行排名,同时补充处理处罚和惩戒情况,存在评价维度少、不能反映出事务所综合实力等缺陷。
财政部也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估,并按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具体是由财政部每年从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并进行公示。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三个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专业能力、行政管理、风控制度、持续经营能力、信息安全六方面以及其他评估期内的加、减分项目。该评价将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衔接,意味着并非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参与证券服务业务,将按照等级确认是否具备承接上市公司或大型金融机构等审计业务的能力。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依照中注协规定积极对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开展评价工作,比如辽宁省2019年公布了辽宁省内88家5A级会计师事务所、198家4A 级会计师事务所、86家3A级会计师事务所、19家2A级会计师事务所和5家1A级会计师事务所⑩。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也于2017年印发了《会计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先行在会计服务企业、会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目前,行业协会的会计信用评价仅针对注册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等有专门行业协会的会计人员。行业协会针对本协会会员开展信用评价,能够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得出更具说服力的评价结果。但是,行业协会的会计信用评价也只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服务企业等单位,并未对会计师个人进
行评价。
(四)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
招投标打分进行的评价
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
打分进行的评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项目,
对供应商也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根据
评价结果选择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多家会
计师事务所参与招投标,采购人组成磋商小
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
标并打分。最后,由得分最高的会计师事务
所中标,获得该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磋
商小组对参与招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
标打分的过程,是将其等级化的过程,评价
指标在报价之外,往往包括规模、规章制度
和服务承诺等多个方面,和前面所述的会计
信用评价有部分相似之处。招标过程中的会
计师事务所评价虽不具有广泛的应用效果,
但就该采购项目而言,意义重大,相关法律
纠纷也不少。例如,在“廊坊至信会计师事
务所诉香河县财政局”k一案中,香河新兴
产业示范区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服
务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原告廊坊至信会计师
事务所诉称评标打分严重不公平,未完全按
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三、会计信用评价实践面临的困境
(一)会计信用评价缺乏法律支撑
从上述实践中不难看出,全国会计信用
体系建设仍处于指导意见阶段,尚无具体工
作方案。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也并未对会
计信用评价做出规定,会计信用评价尚未形
成统一模式,各地进行会计信用评价的评价
内容、评价程序等主要依据地方政府职能部
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信用评价尽管现
阶段仅用作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但会计信用
评价结果仍然可能导致会计人员的权利义务
受到影响,因此目前主要通过规范性文件设
定会计信用评价的做法并不妥当。笔者认为,
应由法律、法规对会计信用评价一般性内容、
程序等进行设定,在此基础上,各地方通过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安排。嘉兴市、
温州市两地采取行政机关和第三方机构合作
进行会计信用评价,此时的第三方机构为会
计师事务所。而对于会计信用评价中第三方
的机构选择标准、法律要求以及政府部门对
第三方的监管职责等,也应当通过法律、法
规进行明确,避免第三方机构滥用职权。
(二)会计信用评价指标缺乏统一性
通过梳理各地会计信用评价的相关规
定,可以发现会计信用评价指标存在差异。
会计信用评价可以通过不同的评价结果来体
现各会计单位或人员职业活动中的状态。会
计信用评价指标不一致使无法形成同一的会
计信用评价结果,无法构建全国性会计信用
体系。例如,山东淄博将审计检查、工商年
检作为评价指标,浙江大多数地区采取的财
税联动,嘉兴还将日常征收管理纳入考核范
围,杭州考核内容仅涵盖了三项会计指标,
各地的考核内容不一致使得各地之间评价结
果不具有互通性,其结果仅能在当地范围内
适用。而且,差等的会计信用评价结果还可
能致使会计单位或人员承受财产、名誉上的
重大影响,因此科学、客观的会计信用评价
指标是会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中的职业信用建设重点人,可以
适用会计信用评价用以评价其职业活动中的
表现。
(三)会计信用评价的救济程序不明确
从各地实践来看,会计信用评价程序
一般包括:确定会计信用评价范围、采集被
评价会计单位或人员的信用信息、初步确定
会计信用等级、公示会计信用评价结果、审
核确定最终会计信用结果以及等级动态调整
等。对于会计单位或人员知情权、异议权和
救济方式的规定,却各不相同。比如,衢
州市规定了有疑义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辩
调整”,黄石市规定了不服评价结果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而《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
核办法》中并未规定任何救济方式。可见,
财政部门对公示后是否通知会计单位或人
员、以何种方式通知会计单位或人员、会计
单位或人员如何陈述和申辩、通过何种方式
听取公众意见并未作出统一规定。会计信用
评价既非内部行政行为,也非过程性行为,
当被评价主体认为其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
犯时,应当有权寻求救济。但是,从上述
实践来看,除黄石等个别地区明确规定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以外,大部分地区实践尚未规
定救济方式。
(四)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不足
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将惩戒结果予以公示,而早期行政机关
进行的会计信用评价并不对外公示,仅用于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
直到2018年,对失信违法会计人员的
联合信用惩戒正式拉开帷幕。全国各省市财
政厅、财政局也陆续建设会计人员的“红黑
名单”。比如,浙江省财政厅专门设立“浙
江会计之家”网站,对“会计人员红黑名单”
进行公示,但目前能查询到的仅有“会计人
员红名单”。通过梳理全国包括新疆建设兵
团在内的各省市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信息管
理系统,其中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红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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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守信/失信名单”或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询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有16个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至2019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信用浙江”网站上对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搜索,该行政处罚显示为该会计主体的不良信息,致使其信用虽为良好但排名仅高于其他6.7%的信用主体。比如,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财政厅对台州欣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l,笔者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查询台州欣合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显示该行政处罚的“不良信息”m。不仅信用浙江,通过“企查查”等征信机构查询,该行政处罚同样被列为“经营风险”n。但对自然人的信用查询仅支持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暂未进行公开。
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会计”为关键词可以查询到超过100条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看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可对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公司等实施失信惩戒措施。o
不难看出,会计信用评价的结果缺少统一的公示规则和公开平台,导致对会计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不足,不利于会计信用监管的发展。
四、对会计信用评价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法律位阶
提高会计信用评价的立法位阶,既为评价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又有利于规范会计信用评价工作,推
动会计信用工作的深入。首先,应当对会计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细化,补充相应条款,对会计信用评价工作作出宏观性规定,使会计信用评价有法可依。其次,对会计信用评价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信用评价制度并以部门规章等形式下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制度安排,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进行会计信用监管立法创新。但是,不管是评价程序的制定还是评价指标的制定,都应符合行政法相关原则。
目前,我国会计信用评价仍由政府部门主导展开,逐渐扩展到行业协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特别指出,要“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p。因此,在能够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培育会计信用评价第三方机构,增强会计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会计信用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被评价主体之间的专业中介机构,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可行的评价指标和明确规范的评价程序,从第三方的视角对所采集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分析集成并形成等级结果。但是,第三方评价机构作
为非政府组织,难以掌握被评价的全部信息
或者难以保证被评价信息的安全性。因此,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会计信用评价第
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则以及异议救
济等相关内容,并明确会计信用信息数据库
的运行机制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信用信息第三
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责。当第三方为会计师
事务所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给
其他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评价过程的
公允客观。根据实际情况,省级财务部门可
制定符合会计信用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
条件,如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人数、
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与招标,中标者方可进行此次会计信用
评价活动。
(二)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是会计信用评价的
根本,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的依据。因此,
建立科学的会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会计
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作用的前提。
会计信用评价指标应当分为单位和个人
两部分。对于单位的会计信用评价,已经经
历了较长时间,评价指标也趋于完善。但是,
在全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应
当对各地单位会计信用评价指标综合比较,
确定统一的会计信用评价指标。
而对于会计人员个人,会计信用评价仍
然处于起步阶段,评价指标尚未形成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信用评价是对会计人员
在其从事会计工作的守信或失信情况进行评
价,因此其评价指标也应当仅限于会计人员
本人在从事会计工作中的相关内容。比如,
国务院办公厅指出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
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q为依据。r
在会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仅包括会计人
员在会计工作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
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判决等相关法
律文书。不仅如此,在具体评价指标的设定
过程中,还可以重视专家参与、公众意见的
作用。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会计人员、单位负
责人、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多方共
同商讨确定,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和关联原则
来选定评价指标和划分评价等级。
(三)完善会计信用评价程序
在大数据和云平台高度发展的时代背景
下,会计信用评价逐步从人工模式向智能模
式转化。但是,市场经济环境瞬息万变,
人工过程仍是不可省略的关键环节。笔者认
为,专家参与对会计信用评价也同样重要,
应当合理运用专家参与对会计信用评价过程
中的专业事项进行评定。对于基础性的信用
评价过程,会计信用评价过程中可以更多地
运用大数据进行批量分析运算,既能提高处
理效率又能减少误差,同时能够得到更客观
公正的结果。然而对于专业性内容的评价,
如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人员职业
道德等,应当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价过程,
给出专业性的评价意见。
当得出会计信用评价结果后,评价机构
应当充分保障被评价主体的知情权,应及时
告知被评价主体其评价结果并说明理由。被
评价主体在合理期间内可以对评价结果提出
异议,评价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及时
处理、做出答复。在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后,评价机构仍会在后续监管中继续对被评
价主体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调整被评价主体的会计信用等级。但
是,会计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也应当受到严格
的程序控制,比如对申请主体、申请频率等
方面作出专门限定。同样,会计信用等级调
整仍然同会计信用评价过程一样,须遵循严
格的审查程序,保证被调整主体的知情权和
异议权。实践中,部门领域的信用评价出现
了电子化、自动化的告知与异议程序,如福
建省企业环境评价通过相关系统,企业可自
行登录并查看结果、提交异议、提交申辩材
料。s会计信用评价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设
置自动化告知与异议程序,更能满足高效便
民的要求。
会计单位或人员对会计信用评价结果不
服的,应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会计单位或
人员针对会计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申请,
评价机构应当复核并将复核结果确时回复异
议人。当评价机构发现评价结果却有错误时,
评价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
对当事人的消极影响;而评价机构认为评价
结果并无错误且维持结果时,应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复核结果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监管的救济途径,对
会计信用监管同样适用。因此,当会计人员
不服会计信用评价结果时,亦可直接提起行
政诉讼且不以提出异议作为前置程序。
美国联邦环保局(EPA)网站有一个“执
法与守法历史记录在线查询系统”,方便企
业和个人查询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信息,
甚至包括环保计划的每一次执法检查记录。
t会计信用评价机构也可通过互联网及时公
开相关信息,比如及时公开评价指标,保证
会计单位或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有迹可
循”,评价机构“有法可依”;及时公开评
价过程,保证评价机构的行政过程公允客观;
及时公开评价结果,保证被评价主体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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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和救济权的及时行使,才能保证后续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统一的会计信用共享平台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就要完善对会计失信违法信息的公示,明确公示的范围和有效期。
公示范围一般可以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程度、造成损失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公示可以分为向社会不特定体广泛宣传、向特定人公布信用信息和直接通报利害关系人三类。u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失信惩戒的公示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相关企业信用情况、通过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和通过各信用监管机构对惩戒情况进行公布等几类。可以看出,对会计失信违法信息的公示处于较为散乱的情形,为了保证会计信用监管的同一性,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会计领域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应当仅适用于重大失信行为,比如会计人员失信行为涉及刑事犯罪、造成巨额损失等,而且需要通过立法规定对“重大失信行为”的界限进行明确。
其次,会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分散于各个,不利于行业信用监管。笔者认为,可以由财政部门在其专设一个会计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将特定时间内证监会、行业协会等其他公示信息汇总,方
便查询者在这一个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特定时间内该会计单位或人员的全部信用信息,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应当明确会计人员失信违法信息的有效期限。一般来说,有效期可以分为惩戒期限和保存期限。对于限制从业资格等限制类惩戒期限可以继续沿用现有法律规定,比如证券市场禁入一般3年-5年,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5年-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对于“会计人员红黑名单”等可以以一个评价周期为惩戒期限。当惩戒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解除惩戒措施,撤销公示。但对于该失信违法行为仍然会记录、保存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当中。对于会计人员失信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参考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即“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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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潘学模.会计信用体系构建设想[J].
财会月刊,2002(11):9-10.
②王瑞雪.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
[J].中国法学,2017(4):158-173.
③哈仑吉.公共信用评价法律问题研究
[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20.
④舒惠好,王宏.会计信用体系建设
的有益尝试——上海、山东开展财务会计
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的调查报告[J].会计研
究,2004(2):70-72.
⑤程用文,李佐祥,陈家辉.对黄石市
开展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
财政与发展,2007(3):13-15.
⑥张洪军.完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考评
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关于淄博市开展财务会计
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调研报告[J].齐
鲁珠坛,2007,1(1):11.
⑦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伊犁州推
行财务会计管理诚信等级考评制度[J].新
疆财会,2006(2):71.
⑧《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
办法》(嘉财会[2013]448号)第二章第
十一条。
⑨比如,中注协最新公布的
《2019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
所信息》通告:/
news/202011/t20201117_53136.html。
⑩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辽宁省注
册会计师协会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信用
等级评价结果》辽注师协[2019]41号。
k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廊坊
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河县财
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冀1024行初
26号。同样的案例还有南阳科源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诉社旗县财政局一案,《南阳科源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社旗县财政局一审行政
判决书》(2020)豫1327行初3号。
l《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台
州欣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浙
财执法〔2019〕42号。
m信用浙江查询:xyxx.
n企查查询:www.qcc/
firm/1d14138bf7bd6371da97048cba6ccd74.
html。
o比如,圣根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
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赫兮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无法通
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山东天金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年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20年
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p《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
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
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q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
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
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
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
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
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20〕49号。
s王瑞雪.论行政评级及其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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