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一、事项名称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会计信息采集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原则上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附件2失效)
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5.《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全文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6370《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A06348《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A06356《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4.A06368《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5.A06349《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九、注意事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2.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时,可以报送纸质资料,也可以报送电子信息。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