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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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七条 会计信息采集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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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