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4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6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1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1214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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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米的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室,医院指病房)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
  如果a129°317″,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 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
  第二条 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
  第三条 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的补充说明。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00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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