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李晓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吉雁吴浩松审判 
【审理法官】辛吉雁吴浩松审判  哈尔滨市人事编制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李晓亮 
【当事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李晓亮 
【当事人-个人】李晓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 
【代理律师/律所】矫鸿鹏黑龙江蒲思瑞律师事务所;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卞衿超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矫鸿鹏黑龙江蒲思瑞律师事务所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卞衿超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矫鸿鹏张闽卞衿超 
【代理律所】黑龙江蒲思瑞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 
【被告】李晓亮 
【本院观点】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李晓亮被强制戒毒时间是2007年8月25日,戒毒后未再复吸,而哈尔滨××××段经征求单位工会部门意见作出与李晓亮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9年4月1日,
此时李晓亮在哈尔滨××客运段正常上班。哈尔滨××客运段在其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并未及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证据证实李晓亮还继续的情况下,却以李晓亮曾经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公平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哈尔滨××客运段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晓亮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现李晓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哈尔滨××客运段未举证证明李晓亮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哈尔滨××客运段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客运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7:12: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晓亮于2003年12月1日应征入伍,于2006年12月退
伍分配到哈尔滨铁路局,被录用为哈尔滨劳动力管理站培训学员,哈尔滨铁路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支付李晓亮学员工资。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07年8月26日作出的哈公南强戒决字[2007]第0210号《强制戒毒决定书》显示:李晓亮因2007年8月25日23时许伙同他人吸食,决定对李晓亮强制戒毒三个月。    2008年11月25日,李晓亮经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劳动力调剂站安排被调入哈尔滨××××段,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09年3月27日工作岗位调整为列车员。201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五约定,李晓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哈尔滨××××段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9)有行为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    2019年4月1日,哈尔滨××××段经征求单位工会部门意见,依据《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7)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规定,与李晓亮解除劳动合同,李晓亮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20年7月14日文化街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载明李晓亮于2018年12月24日因购房落户到南岗区文明街××楼××单元××室,经公安网查询,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李晓亮有吸食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14日经对李晓亮现场尿液检测,李晓亮尿液检测甲基显示为阴性。2020年7月15日民生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李晓亮自1987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在该辖区文景头道街128号。经公安内网查询,
李晓亮户籍在该辖区期间,于2007年8月25日因被南岗区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李晓亮对哈尔滨客运段于2019年11月28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停止期间的工资等(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共计41600元。仲裁委作出哈劳人仲字[2020]第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晓亮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