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胡鑫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9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胡鑫 
【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胡鑫 
【当事人-个人】胡鑫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陈国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马长坤黑龙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国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马长坤黑龙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国伟马长坤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黑龙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 
【被告】胡鑫 
【本院观点】《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
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亦规定,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胡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新发镇政府补办档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新发镇政府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发镇政府对胡鑫的录用及申请“停薪留职"的过程均无异议,现新
发镇政府未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对胡鑫人事档案的妥善保管义务,亦无法说明胡鑫档案的合理去向,故一审法院认定新发镇政府应承担为其补办的民事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新发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建民审判员张天翼审判员于波  ()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按照黑龙江省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黑人才字(1991)1号《关于为乡镇企业培养短缺人才的通知》,胡鑫参加委托定向培养后结业,于1993年被新发镇人民政府聘用,职务为统计员。1994年10月9日,胡鑫决定承包新发农业服务公司,向新发镇政府提出停薪留职申请,新发镇政府“同意按请长假处理,保留工作、工资关系和其他待遇"。2019年,胡鑫向新发镇政府提出要求销假,新发镇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胡鑫于2019年9月12日向哈尔滨市道里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胡鑫于2019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市人事编制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87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乡镇干部聘用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胡鑫通过考核被新发镇政府聘用为统计员,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一审法院对1993年胡鑫成为新发镇政府聘用干部、与新发镇政府之间存在人事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作为用人单位,新发镇政府对胡鑫的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现胡鑫未查到档案,新发镇政府亦未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故新发镇政府应承担为其补办的民事责任;1994年,胡鑫经新发镇政府同意“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且根据相关规定应有期限限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已不符合现行规定。自1994年起的二十余年,胡鑫未到新发镇政府工作,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曾提出返岗,新发镇政府亦未要求胡鑫返岗,即双方长期处于“两不"状态,应视为双方已事实上解除聘用关系。故对
于胡鑫要求新发镇政府为其恢复人事关系、安排适当工作的诉请,不予支持。因胡鑫无证据证实其在新发镇政府任职期间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故对其要求新发镇政府按公务员身份给予相应待遇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新发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胡鑫补办人事档案;二、驳回胡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发镇政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发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鑫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诉争为单位与员工属上下级关系且为其补办人事档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本案诉争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69条至172条关于劳动争议及人事纠纷(辞职纠纷、辞退纠纷、聘用合同争议)之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一审判决无执行性,补办人事档案无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假使新发镇政府有义务为胡鑫补办人事档案,亦属于新发镇政府内部事务,但因历史客观原因而不可能,此判决在执行程序已无可执行性,且有损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综上两
点,请求支持新发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新发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胡鑫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39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传玖,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某某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发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胡鑫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发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伟,被上诉人胡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