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 号】哈人社发[201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事编制网
(哈人社发〔2011〕15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加强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和市委“创
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的要求,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效结合。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合理布局”原则。对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领军人才梯队。
  第四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第五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凭实绩,重公论,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将业务能力强、思想品德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军人才梯队中。
  第六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军人才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章 领军人才梯队构成
  第七条 领军人才梯队由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各1人、第三梯队成员3--5人,梯队成员若干名组成。领军人才梯队为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人才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要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九条 领军人才梯队应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和全市同类专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明显优势。梯队应有3-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市乃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领军人才梯队设立范围
  (一)在市属范围内,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领军人才梯队。
  (二)市属大专院校设立的领军人才梯队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
  (三)科研院所、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领军人才梯队原则上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十一条 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分为省级重点、市级重点和市级三个层次。
第三章 领军人才梯队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领军人才梯队
  (一)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二)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市内及至省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以梯队带头人为组织核心,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等工作的科研体。
  (三)近五年来有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研究成果或教学成果,开发研制的产品处于省内先进、市内领先行列,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除必须具备市级领军人才梯队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梯队科研方向必须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特别是与我市重点工程、支柱产业、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紧密结合。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处于省内先进、全市领先地位。
  (三)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省内乃至国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基础理论雄厚,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动态,理论研究和实践科研成果突出,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方面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四)近五年来有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转化较好,开发研制的产品国内先进,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除必须具备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条件外,还要符合《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黑人保发[2010]123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设立领军人才梯队的标准条件参照市级领军人才梯队、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条件执行。
第四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
  第十六条 梯队带头人。
  (一)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在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业绩突出,近五年来有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研究成果或教学成果,得到市内同行专家公认;有较强的科研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出思想、出题目,能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在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基础理论雄厚,知识面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业绩突出,近五年来有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能够把握科研发展方向,有较强的科研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出思想、出题目,能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梯队后备带头人。
  (一)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攻关能力;勇于创新,学术和专业水平较高,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能在一定的培养时期成为本梯队的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二)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攻关能力和学术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来有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研究成果或教学成果;发展潜力大,在一定的培养时期能成为本梯队的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