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 号】粤建市[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厅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4日
  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方式,采取全省定点培训、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形式,有序开展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与时俱进,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全面增进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执行和监管工作,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质量。具体负责制订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组织编写及审定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定点培训单位,并参与对以上单位的审查工作;建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省发布有关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安排、报名情况、培训实施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网上报名、培训过程管理、学时查询及下载打印学时证明等服务;负责在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期间,每半年将全省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实行教学单位与定点培训单位相结合,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教学单位负责按审定的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派胜任教学工
作的教师队伍,前往全省各定点培训单位承担培训班的教学工作,并对教学质量负责;同时负责拟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课程设计,网络教育课件制作并参与审定等项工作。
  定点培训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培训场地、并负责所办培训班的学员报名、班务管理、考核、及将有关情况汇总统计上报的工作。
  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自愿异地参加公布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教学单位选定和定点培训单位的设立
  (一)教学单位的选定,在我省专业力量强、行业影响大、培训质量高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中,选择两到三家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教学单位。
  每个教学单位须配备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教师队伍,担任继续教育的专职教师,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专职教师队伍与在行业专家中选出的兼职教师队伍一起,共同组成多套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项培训合格后负责全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
  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均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
  (二)定点培训单位的设立,为方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能就近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减轻学员及企业的负担,每个地级及以上市原则要求设立一家定点培训单位。
  定点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基本规定,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教学场所、有相应的培训管理人员,并得到当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以上要求的培训机构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申请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公布后方可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
  (三)教学单位和定点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及教材
  (一)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分为集中脱产面授和业余参加网络教育两种方式进行,部分内容采用讲座、现场参观、互动交流形式进行。有关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信息,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统一继续教育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者均可在该信息平台查询学时及打印学时证明。
  (二)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大纲、教材与课件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按以下程序编制:
  1.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法规、新技术、新材料、新问题,选定当期(注册期)的继续教育内容或专题。
  2.由教学单位根据所选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或专题编写教学大纲。
  3.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审定教学大纲。
  4.由教学单位根据所审定的教学大纲编写继续教育教材、网络教育课件初稿。
  5.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审定继续教育教材、网络教育课件初稿。
  6.审定及修订后形成当期的继续教育专用教材和课件。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当期继续教育的统一教材和课件。
  五、继续教育培训总体安排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规定,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
  1.所有注册期已经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或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顺德教育信息网  (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既要让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及时学习与熟悉工程建设新法规、新技术、新材料、解决新问题,还要满足其各类注册的需要。时间安排如下:
  1.至2013年年底,完成2013年年底以前须办理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以后每年度须完成当年要办理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集中脱产面授课程、网络教育学习课程原则上同步开展,以方便注册人员能及时完成学习。
  (三)报名方法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统一继续教育信息平台上发布全省的培训班信息。参加集中脱产面授培训班的人员,可登陆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在继续教育信息平台报名,然后按所报学的班次到相应的定点培训单位参加学习;参加网络教育学习的人员,可登陆继续教育信息平台报名,然后进入设在平台上的网络教育学习系统进行学习。
  六、教学实施及管理
  (一)面授培训班
  1.定点培训单位举办面授培训班,由定点培训单位根据当地注册人员情况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对符合举办面授培训班条件的,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调组织安排教学单位选派师资前往开展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