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2
【字 号】穗府办[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教育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穗府办〔201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殊教育的重要性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发展特殊教育,是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教育公平、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特殊教育,要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特殊儿童青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特殊儿童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重视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的需求,做好早期干预。到2013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16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以上。鼓励各类幼儿园招收轻度学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对于接收学前残疾儿童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予以适当资助。除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外,还可通过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
  (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儿童、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确保其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水平,实行“零拒绝”。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中重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教育形式,并适当采取送教上门
形式。轻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要形式,大力开展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三)加快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在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高中班,推行“9+3”模式(9年义务教育、3年职业教育)。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特教班,面向具备学习能力、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和训练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将残疾人高等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市属各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完善无障碍设施和学习支持系统,帮助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高等院校要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设有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
提高办学层次,增加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要为残疾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市属高等院校普通师范类专业要增加特殊教育课程内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五)大力扶持民办特殊教育的发展。民办特殊教育是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对指定的特殊儿童提供适合的教育、康复服务。对于接收学前残疾幼儿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予以适当扶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三、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与建设。开展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现状摸查及布点规划工作,将布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培智类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应不少于100人。3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区、县级市应设至少1所特殊教育学校;8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区、县级市应做好第2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到2016年,每区均有“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
立核算、独立办学)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增加陶艺室、水疗室、香草花园等功能场室。(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规划局)
  (七)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区、县级市应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其充分发挥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实验、指导、培训和教学研究作用。尚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应抓紧时间建设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10月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加快广州市康纳学校的选址、迁建工作进度,增加全市孤独症儿童受教育学位。各类教育、康复机构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规范和要求实施。(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八)2016年前,设立一所残疾人职业高中学校,并在广州市职业院校迁建项目中考虑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进入的可行性,基本满足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残联)
  (九)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特殊教育学校。合理规划,全方位推进,紧跟国际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趋势,力争到2016年建设数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推进市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市康复实验学校、市康纳学校异地重建项目,把这四所学校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残联,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四、加强特殊教育机构建设
  (十)进一步加强以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主体的民政特教机构建设。要把特殊教育工作纳入儿童福利事业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资源,做好区域社会福利机构特教班的规划,切实保障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孤儿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十一)推进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鉴定指导、随班就读指导机构的建设。市和各区、县级市成立由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的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鉴定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特殊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安置;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市建立视障教
育、听障教育、孤独症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机构,各区、县级市建立智障教育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机构,为辖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支持性服务。随班就读指导机构应在学校编制总额内配备专职人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十二)统筹领导、合理规划,设置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城区以3-5所随班就读学校为一片,选择其中1所作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建设随班就读资源室;4万以上常住人口的乡镇,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建设随班就读资源室;4万以下常住人口的乡镇,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须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建立随班就读资源室,随班就读资源室配置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