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指南(试行)
参保人员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办理长护险相关业务。
二、参保人
试点期间,长护险参保人为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三、待遇享受条件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已在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的参保人员,经长护险护理需求鉴定评估(以下简称长护评估)符合条件的,在长护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四、鉴定评估流程
(一)提出申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需在长护定点机构先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申请表及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
1. 患有急需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 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3. 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二)机构初评。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在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审核后,长护定点机构按规定安排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资料由长护定点机构进行网上申报。
(三)现场评估。通过机构初评的申请人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接受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专家小组的现场评估。
(四)集体评审。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长期护理需求评审专家小组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及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经长护定点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核评审结果有误的,更正评审结果后重新公示。
(六)意见送达。经公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60日内出具《广州市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并通过长护定点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意见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应通过原申请渠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复查评估。
(七)待遇生效。《广州市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自出具后次日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原申请途径重新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五、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在长护评估结果有效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职工医保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新参保、暂停参保后重新参保以及欠缴后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起,同时开始享受长护险待遇。
六、待遇享受流程
(一)入院登记。参保人员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办理长护险待遇入院登记手续时需出示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长期护理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长护险相关业务。
(二)费用记账。长护险费用中属长护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在长护定点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每月办理一次在院结算。
(三)出院登记。符合长护险待遇终止情况(死亡、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鉴定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鉴定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申请鉴定评估)或符合待遇暂停情况(医保住院、急诊留观、工伤保险住院及生育保险住院等)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长护险待
遇出院结算手续。
七、待遇标准
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长护险基金按照以下待遇类别及标准支付:
待遇类别
服务项目
支付标准
基金
支付比例
个人
自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机构护理
基本生活照料
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
75%
25%
每人每天90
医疗护理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每人每月1000
居家护理
基本生活照料
不高于每人每天115
90%
10%
每人每天103.5
医疗护理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每人每月1000
八、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住院、急诊留观、工伤保险住院及生育保险住院等待遇期间,暂停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费用;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机构名单
2017年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第一批
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所属区
地址
服务类别
服务项目
1
广州市孝慈轩养老院有限公司
越秀区
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12号之二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福利院
越秀区
广州市黄埔区黄麻路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885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3
广州市金晚年养老院
越秀区
广州市越秀区横枝岗64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4
广州市松鹤养老院有限公司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路13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5
广州新海颐养苑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7号综合楼4-6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6
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7
广州市家佳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1315
居家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8
广州市颐寿养老院有限公司
荔湾区
广州市多宝路昌华新街32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9
广州市荔湾区西敬老院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西民心路8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0
广州广船养老院有限公司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6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1
广州市颐寿养老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丛桂新街50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2
广州市英明老人疗养院有限公司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涌岸街38号第2幢第1-4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3
广州一家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三层(部位:319
居家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4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养老院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新路街109号之一(5楼、3楼)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5
广州市燕岭颐养院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533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6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养老院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二横路2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7
广州市老人院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村广从十路1288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8
广州南国颐景老年公寓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8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19
广州心慈养老院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号后座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0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罗村石陂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1
广州市白云博爱园老人院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43
机构护理居家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2
广州市黄埔区老人院
黄埔区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港湾西三街70号之一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3
广州泰康之家粤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黄埔区
广州市黄埔区永顺大道西126号(3号楼)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4
广州市万颐养老院有限公司黄埔城花分公司
黄埔区
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6157室(自编号207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5
广州市南沙区幸福养老服务中心(南沙区养老院)
南沙区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麟中学北侧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6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花都区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94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7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坑口路110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8
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从化区
广州市从化区从城大道566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29
广州市增城区颐养院
增城区
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67
机构护理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