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 号】穗人社发[2011]39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以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职工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以下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和伤病情稳定状态鉴定的,单位可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三)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章;
  (四)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有关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五)持《鉴定申请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六)单位与伤病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须自市指定医院做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伤病职工的《鉴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八)单位没有为伤病职工申请鉴定,伤病职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劳鉴会申请鉴定。
  三、职工或单位对市劳鉴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复查申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
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