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玲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伟玲;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何伟玲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何伟玲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思颖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伟玲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对于符合身份条件的个人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实际并未缴费,对于是否符合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须以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审核认定。何伟玲于1985年1月1日进入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工作,1988年1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故本案审查的焦点是何伟玲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的工作时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根据何伟玲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显示,其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期间为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临时工,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市人社局经审核认定何伟玲在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的该段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进而作出被诉《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并无不当。何伟玲主张其于1987年12月已获得“固定职工"身份,后续任何工作调动均不能改变该事实,应当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何伟玲自1988年1月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且连续缴费至2014年8月,该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不存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何伟玲二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1988年1月之后的工作经历及身份变化,但上述证据与本案审查其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的工作时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何伟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伟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07:3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伟玲人事档案资料中的《合同书》(1984年12月31日)及《合同工名单》(1984年12月31日)显示,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从1985年1月1日起聘请何伟玲为临时工;《阳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干部、工人花名册》(1997年12月5日)显示何伟玲为聘用干部。何伟玲从1988年1月开始养老缴费,缴费单位为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8月。2018年7月17日,广东省阳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称:“兹有原阳山县博物馆工作人员何伟玲同志……其本人于1985年1月1日起与阳山县博物馆签订合同(临时工),于1990年12月调至阳山县图书馆工作,于1995年12月经阳山县人事局聘为合同制干部(阳人干〔1995〕18号),于1998年4
月调至花都市梯面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作。"    2019年3月22日,何伟玲向市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9〕040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称:“根据你的档案资料记载:你曾在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工作。鉴于你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你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一、《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该决定书告知了何伟玲相应的救济途径。何伟玲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人社局对何伟玲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职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何伟玲于1985年1月1日进入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工作,签订的合同书显示何伟玲为临时工,因何伟玲
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市人社局以此认定何伟玲从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在广东省阳山县博物馆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何伟玲称市人社局没有针对其申请的1985年1月至1998年4月的时间段作出答复,答复不合法的问题。何伟玲从1988年1月开始养老缴费,连续缴费至2014年8月,因而市人社局仅对没有实际缴费,需要视同缴费的时间作出了认定。虽然市人社局在被诉决定书中未将何伟玲申请的时间段一一说明,让何伟玲的理解产生偏差,但何伟玲以此认为市人社局的答复不合法,要求予以撤销,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何伟玲要求撤销被诉《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伟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何伟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阳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证明》记载:“何伟玲于1985年1月1日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和阳山县博物馆签订合同工手续,于1987年12月经阳山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阳山县图书馆全民合同制工人。"可见,何伟玲于1987年12月经劳动局批准已获得“固定职工"身份,后续任何工作调动均不能改变其固定职工的事实。因此,何伟玲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二、阳山县劳动局《关于转正
定级套级的批复》证明何伟玲是文化局的固定职工,级别普工七,《阳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干部、工人花名册》证明何伟玲是事业单位编内干部,广东省花都市人事局(98)花人干商调字第022号、调干通知存根(No.0002417)证明陈伟玲于1998年4月经干部调动,是干部身份。原审法院未采信何伟玲提交的上述证据,导致判决错误。据此,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9〕040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责令其对陈伟玲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重新作出决定;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市人社局承担。 
何伟玲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玲。
     委托代理人: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伟玲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8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