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20
【字 号】穗人社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为积极实施好“就业服务进家到户,就业岗位进街到村”和“零距离服务”、“零距离就业”的“双到双零”工作,实现人性化的就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现将《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0日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
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和“12338”决策部署,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订本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街(镇)、居(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向本市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迫切就业愿望,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
  (二)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
  (三)特困失业人员: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 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残疾失业人员。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三)项以外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并自动认定。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第(三)项人员,应向户籍所在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特困失业人员认定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的人员,还需提供家庭成员中其他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第三条第(三)项第3目的人员,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特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特困失业人员”资格:
  (一)已实现就业的;
  (二)拒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放弃“特困失业人员”资格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本人原因所致,使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1个月无法与其联络的。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用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及详细资料进行登记存档,为其提供“实名制”就业援助服务。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首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基础公共就业服务。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职业指导情况,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制度,指导其申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参加由各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课程。
  第十条 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因地制宜,加强与公益性岗位数量较多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切实掌握一批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信息,重点面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对适合从事社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其从事社区就业,并为其申领各项社区就业补贴。
  第十二条 全面开展“就业服务进家到户,就业岗位进街到村”、“零距离服务”和“零距离就业”的“双到双零”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人性化的就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
  (一)以人为本,坚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送关爱”就业困难人员日常就业援助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入户家访活动,了解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安排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贴近其需求的就业岗位;按照实际需求送就业政策,并落实其政策补贴;确保需要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得到就业援助。
  (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下放到社区,使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在社区、政策宣传到社区、就业服务进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零距离服务,实现服务就在家门口。
  (三)积极举办“零距离”就业招聘会,就业岗位进社区。招聘岗位以适合就业困难人员为
主,现场开设就业扶持政策咨询、宣传窗口,免费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和岗位适配服务。
  (四)通过社区岗位积极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和重点企业信息对接,利用空缺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现零距离就业。
  第十三条 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路径、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工就业辅导为内容的“就业携行计划”,实现精细化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 大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减免税收等创业扶持政策,指导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力打造创业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网络、创业信息管理“五大平台”,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利用“12333”就业援助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意见反馈等服务,同时建立信息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相应的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跟踪帮扶,实现就业援助零距离服务。
  第十六条 推进家庭服务业促就业。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大体系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和失业帮扶、普惠服务和专项援助、扶持创业和鼓励自谋职业、跟踪回访和强化落实的“四结合”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并将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纳入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结合市委市政府建立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一队三中心”)工作,优化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拓就业援助区域,提供就业辅导,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便捷、优质和全方位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台帐,进行归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帮扶一台帐”,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就业情况,做好跟踪回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