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劳社[2003]33号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招考资讯网天津准考证打印第一章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一条2021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下列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一)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
(二)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的职业院校的学生;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四)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
(五)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获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级别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申请不同级别的鉴定,其申报条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国家没有制定职业标准且鉴定公告中没有要求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为:
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名次、省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四条   确有技术专长或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或者参加国家或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的,其申请条件为:
(一) 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小学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8年以上;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7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6年以上;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5年以上。
(二)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小学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15年以上;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14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12年以上;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10年以上。
第六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为:
(一)获得二年制职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者、获得三年制职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者、获得中等专业学
校毕业证书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获得高级技工学校主体专业毕业证书者、获得职业学院主体专业毕业证书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高级技工学校非主体专业毕业生,职业学校非主体专业毕业生,国家级重点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后其实际操作技能及技术业务理论均达到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五)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及非学历班的学员,可以降低一个等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理论考试不予免试。
(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与本人所学专业不相对应的,应降低一个等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理论考试不予免试。
第七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
定职业对应目录》的规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课程考试相结合,理论考试的成绩按所学专业课的总平均分计算,达到60分及其以上的,免予理论考试。
第八条   职业院校的往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的条件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对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免予理论考试。
东京残奥会时间第十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机构结业学员、企业和事业组织在职职工,可以集体报名。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确定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时间、地点、鉴定方式和报名条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
同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和云南培训就业网(16897739)查询有关信息,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参加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其管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办报名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并履行手续: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入口(一) 本人身份证或者学生证、士兵证;
(二) 培训(教育)毕(结)业证书等能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
的证件;
(三)已经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
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交近期1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应结合生产经营或工作实际,选择典型工件、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两项成绩都在60分-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为二年。未合格项目,申请鉴定人可在二年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补考。
第十八条   鉴定结果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并通知申请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查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鉴定成绩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汇总,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6号)规定,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劳动者有权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公务员报考岗位查询第二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劳动者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凭证,是劳动者求职、就业、开业登记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就业、劳务输出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应统一使用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准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权限为:
(一)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 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中级、高级职业
资格证书;
(三)省劳动保障厅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的证书核发为:
(一)中央在滇单位、驻滇部队和省直单位的证书、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美容等职业(工种)的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
(二)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与交流人员的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
(三)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以及经批准参加中级技能鉴定的部分职业高级中学毕业生的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其他职业高级中学毕业生的证书,由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证书的程序为:
(一)技工学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毕业生办理证书,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由省劳动保障厅安排鉴定,鉴定结束后,填报《各类型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报批表》,由省劳动保障厅办理或授权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培训结业生办理证书,由单位在开班一周内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学员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安排学员参加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生办理证书,在开班一周内将学员名册报
送其批准办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期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鉴定,合格者由鉴定机构到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理程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晋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自学成才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排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六)遗失证书补办,由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到原发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