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3.09.11
【字 号】厦人[2003]122号
【施行日期】200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人〔2003〕122号)
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
  引进留学人才
  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
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
  (一)、生活待遇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二)、住房 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
  (三)、出入境 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
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四)、外汇兑换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五)、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六)、高定工资 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即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七)、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八)、生活津贴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九)、职称职数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十)、工龄计算、社会保险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直接入户 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安家费用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十三)、经费资助 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
  (十四)、配套资本金 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并控制在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十五)、厂租减免 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60-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十六)、企业注册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注册资本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十八)、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