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6
【字 号】灵政办发〔2016〕122号
【施行日期】2016.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6〕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技术性、服务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研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招聘,招聘结束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聘用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时足额为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第五条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加强聘用人员管理,制定考核、考勤及薪酬发放等管理办法。聘用人员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由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依法依规追究聘用人员责任。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单位使用,工资标准统一。
  第七条 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依据、聘用人数、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二)审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会议研究。
  (三)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工作人员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由受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办理聘用手续。招聘结束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各项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标准统一执行。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聘用人员或超标准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的,由该单位同意批准聘用的主要领导负责追回聘用人员领取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追回的由该单位批准聘用的主要领导承担,在聘用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等情形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批准聘用的主要领导承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