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3.10.0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1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范围。
  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而未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行政性公司和专业性公司。
  (三)其他需要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工资的实施事业单位职工的新工资构成分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津贴部分)。
  (一)固定部分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职务(等级)工资是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套改办法是:先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按《实施方案》附表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等级)新工资标准;然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实施方案》附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2、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3、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后,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职务工资的,可按新参加工作同学历人员确定其职务工作。
  5、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工资档次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工资档次。
  6、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变动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7、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8、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9、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10、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对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高套二档。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第9、10条高套职务(等级)工资的,只按其中一条执行。
  (二)津贴的实施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
  1、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津贴按占工资构成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占30%;差额拨款单位占40%;自收自支单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一般掌握在50%以下;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固定部分的总额分比工资固定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2、实施津贴的原则是:
  (1)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
  (2)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
  (3)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不得突破。
  (4)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计发,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5)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制定。单位制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各单位的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等均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3、在国家指导性意见未下发前,考核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根据上述实施津贴的原则制定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批;考核制度不太健全或单位人数较少一时拿不出具体实施办法的,暂按各人的情况套改兑现工资,待国家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事业单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
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