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4.05.21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文 号】人薪发[1994]27号
【施行日期】1994.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人事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21日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水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水利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二)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水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水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水利事业单位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原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仍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
  四、津贴
  (一)津贴是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水利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不含已执行地质勘探队工
资标准的职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血吸虫疫区长年直接接触疫水的水利职工,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
  (三)水利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防汛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中从事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土整治、水利设施监测和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人员责任大小、职务高低、劳动数量质量、劳动强度等设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与技术人员责任大小、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挂钩,按实际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