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5
【字 号】黄政办[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52号)
州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黄南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州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
  黄南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资等待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州政府批准的(含之前经州人事部门批准现仍聘用的人员),由财政拨款在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部门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二、工资待遇
  临聘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不定期调整,对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保底不封顶的办法,对不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定额办法。所定工资标准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月工资标准为:
  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临聘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两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可提高100元,上不封顶。
  不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临聘人员或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聘用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工资由州财政支付80%,单位支付20%。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缴纳,聘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州财政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按月缴纳。
  四、聘用人员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州政府同意,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终止临聘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