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1994.07.12
【字 号】浙人薪[1994]69号
【施行日期】199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待遇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
 实施后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浙人薪〔1994〕69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对新工资制度实施后交流、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调动或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应及时确定职务。机关之间平职交流的,其工资待遇不变;机关之间调动后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可暂以原级别和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其级别和职务工资,并从新任职务的次月起执行。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干部,明确职务之前的待遇,可参考本人调动前工作年限和调动后拟任职务,暂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正式任职后,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并从正式任职的次月起执行。
  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调动时,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由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调动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由企业调入机关的,如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下半年调入的,从次年开始计算。由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如上半年确定级别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确定级别的当年开始计算;如下半年确定级别的,则从次年开始计算。
  二、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平职调动的,其职员职务工资不变;调入后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干部,可暂以比原职员职务工资低一档标准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根据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职员职务工资,并从新任职务次月起执行。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聘任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变;调入后一时没有聘任的,可暂以比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一档标准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聘任后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并从新聘职务的次月起执行。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没有明确(聘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其工资待遇可参考调动前的工作年限和调动后拟任(拟聘)职务,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任职、
聘任后,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并从任职(聘任)的次月起执行。
  以上调动人员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下同),按调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由企业调入事业的,如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下半年调入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三、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转移,下同),如果其工种和岗位不变的,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不变;如果其工种或岗位变动的,要按照调入单位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遇。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根据其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职务)等情况,按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遇。
  调入机关工人的奖金和调入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均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
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如下半年调入的,则从次年开始计算。
  四、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其固定部分工资按调入单位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津贴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不同地区进行交流、调动的人员,其地区附加津贴(在地区附加津贴没有实施前为工改保留部分)改按调入地区(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1994年1月以后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七、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交流、调动时职务没有变动或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人员。对于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按职务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流、调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如
何审批由各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本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