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 20056
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12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安徽省学位考试网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