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三条
1.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相应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学位。
2.辅修第二专业者,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且完成所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第二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2.学业水平: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8(含1.8)以上;
3.外语水平:外语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每届学生的外语成绩分布情况,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外语成绩合格标准。
第五条
1.在校期间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不授予学位;
2.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位。但经学院鉴定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解除处分,且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1)平均绩点达3.5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50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
(2)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考取省属重点以上高校、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实验室)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聘生、面向社会招考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者及“西部计划”志愿者。
(3)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者。
第六条学位申请的程序:
1.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和各学院协助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2.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审核毕业生学习情况和政治思想表现,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汇总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根据通过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1.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1.8者。在《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课程再考,再考课程成绩合格,提高其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8及其以上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规定者。在《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回校申请报名并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统考,其成绩达到毕业离校当年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相应标准者。
第八条补授学位申请的办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合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教务处补发学位证书,并负责材料归档。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安徽省学位考试网(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学位申请
本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到校学位办公室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供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一)安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及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二)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
(三)个人培养方案及硕士课程考试成绩;
(四)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五)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六)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申请资格:
(一)在学习期间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包括校纪校规);
(二)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者除满足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条件外,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六)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330分及以上;
(七)如无以下的相关成果,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通过由学院组织的校外专家双盲评审和预答辩:学习期间在公开出版二类期刊署名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SCI、EI收录的以第二或第三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及第一单位为安徽农业大学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排名为第二或第三同时第一单位为安徽农业大学的发明专利;人文社科类在公开出版的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且署名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的,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对授予学位问题做出决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点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争议的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二条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五)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国标(GB7713-87)要求,一般包括:题目、摘要、外文摘要、绪言(引言)、文献综述、材料与方法、结果及分析、讨论、结
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对于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和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严谨的论证。引用别人的材料,要有引证原著的文字。利用合著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论文要求词句简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明了。对学位论文的审核和评定,要侧重检查论文是否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至三个月交出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可酌情做出是否要求研究生作预答辩的决定。
(六)专业学位论文要求按照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阅
答辩前一至一个半月,应聘请与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2~3人评阅学位论文,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作为论文评阅人。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七)点学术成果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其学位论文不作双盲评审要求。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可依据下列几点审查论文质量:①有无新的见解;②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③论据是否充分可靠;④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术水平;⑤论文逻辑性和文字表达能力;⑥是否同意答辩等。在反馈的评阅意见中,若有两名评阅人为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若有一名评阅人为否定意见,则应暂缓申请人答辩资格,应重新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再行评审,根据再行评审意见的同意与否,通过或取消申请人此次的答辩资格。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
由学院或学科点统一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组提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只能推荐1位导师进入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答辩有关材料。论文答辩应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答辩委员会要发扬民主,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