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保障我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或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企业管理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证书人员。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第三条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基础数据库基础上建立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从项目工程监管的主业务流程,即: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管理、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和竣工备案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信息化采集、审批及监管。
第四条各级(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直属科室、各县
(市、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负责本部分(级)基础数据源的采集,并管
理。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并由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负责全市基础数据库信息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
作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
第二章数据库建设和数据采集
第五条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从业主体为核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 建设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山东省聊城教育信息网
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构建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和辖区内信息发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市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信息安全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内统一的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将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库关联,整合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二)负责组织全市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直属科室、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基础数据采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建设维护市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实时交换我市的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省厅数据库互联互通。
(四)指导市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交换,整合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数据,实现权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运用市级基础数据库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第六条市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部分)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采集、审核、交换本级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完善本级(部门)建筑市场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信息,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运用全市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本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第七条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
企业及人员资质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系统中获取。上报的企业数据应通过基础数据库采集,企业应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工程项目信息和诚信信息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工作平台中获取。
第三章数据库数据管理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直属科室、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一)健全和完善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规范,确保满足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
(二)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可适时拓展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一)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管理市级业务应用系统,并对市级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控制、审核和修订,确保市级建筑市场业务应用各子系统数据库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二)市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数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数据核实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数完整准确。
第十条市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