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8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许范水艳 
【审理法官】韩许范水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当事人】贾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当事人-个人】贾峰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西安市人力资源网官方网薛强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黄江利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强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黄江利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强黄江利 
【代理律所】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峰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本院观点】贾峰主张其2010年6月经政府批准后招录为公安雁塔分局辅警,但由于贾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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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峰主张其2010年6月经政府批准后招录为公安雁塔分局辅警,但由于贾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    公安雁塔分局没有给贾峰缴纳社会保险,但贾峰个人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故不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且贾峰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6万元
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损失,故贾峰    要求公安雁塔分局支付其    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是否属于公益性岗位的问题。贾峰在一审庭审中自述《雁塔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不是其填写的,但照片和户口本是其本人提供的。由此可知,贾峰对办理公益性岗位的事情在当时是知晓的。况且,贾峰提供的银行流水    “客户摘要”栏显示“公益性”。结合贾峰的个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贾峰在公安雁塔分局时属于公益性岗位。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4    号)及《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此类岗位上的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贾峰属于公益性岗位,其向公安雁塔分局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贾峰2020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法定仲裁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    贾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与法相悖,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贾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2:34: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峰述称其2010年进入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工作,工资通过现金和转账代为发放,贾峰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除2019年12月6日和2019年12月27日发放的两笔为2000元,其余月份工资均为1800元。公安雁塔分局对贾峰的入职时间不予认可并提交一份从西安市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调取的雁塔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证明贾峰于2013年9月申请公益性岗位,2013年10月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申请上盖章。关于贾峰的离职时间和原因,庭审中经询,公安雁塔分局称因贾峰不符合公安雁塔分局套改招聘条件,公安雁塔分局提前通知
贾峰解除劳动关系,贾峰称2019年12月31日公安雁塔分局单方面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另查明,贾峰自1998年起自行缴纳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为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贾峰要求公安雁塔分局支付2010年6月至2019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因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贾峰要求公安雁塔分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贾峰虽主张其未申请过公益性岗位,但公安雁塔分局提交的从西安市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调取的雁塔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及贾峰提交的银行流水备注显示的公益性岗位均能证明贾峰的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故贾峰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贾峰要求公安雁塔分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为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贾峰主张2010年入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公安雁塔分局提交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显示贾峰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9月,但无论是贾峰主张的2010年还是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显示的2013年,贾峰2020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对贾峰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贾峰的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10元,由贾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贾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贾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公安雁塔分局支付贾峰2010年6月至2019年12月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6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安雁塔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公安雁塔分局提供的雁塔区公益性岗位申请表仅为其单方面为贾峰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行为,该申请表未经贾峰签字确认,贾峰对此不知情。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贾峰从事的辅警岗位不属于该意见所列明的岗位范畴,且贾峰的入职程序与该意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招
聘程序不符。该意见规定,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但公安雁塔分局并未提供向劳动部门申领补贴的任何证据。贾峰的工资银行流水备注中,一部分显示为辅警,一部分显示为公益性。一审法院仅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及银行流水备注,就认定贾峰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事实不清。 
贾峰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48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利,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马惠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
     上诉人贾峰因与被上诉人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雁塔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
审理经过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