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入职员工办理社保流程及时间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一、及时办理社保,避免入职风险
    1、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理想状态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当然这也囿于各种客观条件无法完全实现,但在第一时间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这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致要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部分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2、及时办理社保能避免实时发生各类社保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避免了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参保同时,也转嫁了劳动者的工伤责任和医疗责任。因为我们知道,工伤的发生以及疾病的发
病都是不能预料的,用人单位无法保证用工之日起,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工伤,不产生疾病。因此一旦未及时参保,这些直接责任或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都有可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二、办理入职后社保手续,需区分“新进”与“转入”
    对于用人单位为招用的新员工办理社保手续,还应当认真区分应当办理哪种手续。首次参保的员工应当办理“新进”手续,非首次参保的员工应当办理“转入”手续。若搞错的应当办理的类型,容易造成办理不成功,从而延迟办结期限,影响参保人员的应享待遇。
    办理不同的手续,与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建立过社会保险账户有着直接的联系。从一个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建立过养老保险账户,能大致地了解到一个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参加过社会工作,从而印证劳动者的从业经验和工作记录;亦能反映出劳动者之前参加的社会保险账号是否正确等等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些情况:(1)有些劳动者虽然有工作经历的记录,却无法办理“转入”操作,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之前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有些劳动者谎称有过工作经历,却也无法办理“转入”手续,只因之前的工作经历可能是“纸上谈兵”。
    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可以要求已经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上打印个人权益记录单等凭证,一来确认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账号,方便区分办理手续的种类;二来也可核实劳动者的工作经历。一般来说,凡是能够在网站上打印出账户记录的,只需办理“转入”操作。此外,“新进”手续和“转入”手续在办理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手续也是不尽相同的,笔者将在后文中进一步介绍。
三、办理社保的信息准备与前置手续
    目前,为招用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一般可以通过本市的社会保险网上自助经办平台操作。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柜台进行办理。在操作之前,用人的单位需要完成收集劳动者的参保信息和相应的前置手续。
    a、这些应当收集信息包含有:
    4、劳动关系相关信息:如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关系到从何时起缴纳社保)、用工性质(关系到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工资性收入信息(关系到参保基数),等等。
    b、办理社保还需完成的前置手续有:
    1、企业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先完成《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的网上备案登记;若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则需先完成《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的网上备案登记;特别是对于办理“新进”操作的劳动者,这个手续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将无法办理“新进”的手续。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在办理“转入”操作时,不仅需要符合前文讲的完成用工登记的手续,还需要确认之前的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转出”操作,劳动者一般可以通过提供之前单位办结的《转出核定表》来确认手续已经完成。
    3、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部分情况的手续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柜台办理并分别准备下列材料:(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原件及首页复印件;(2)博士后人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四、确定缴费基数非常重要
    对于缴费基数,一直是用人单位招用完劳动者后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操作。在《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对于新招用的员工来说,应当以他首月的全月工资性收入来确定。
    若新员工首月工作满全月,则计算起来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当新员工首月工作不满全月,我们通常会遇到几种特殊情况:
    1、首月工资仅有部分发放,且上一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该月的社会保险,则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首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应当以他正常工作满全月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2、首月工资仅有部分发放,且上一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该月的社会保险,则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应当以他正常工作满全月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3、首月部分工资与次月工资合并发放,且上一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首月的社会保险,则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首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应当以他正常工作满全月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4、首月部分工资与次月工资合并发放,且上一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首月的社会保险,则
新用人单位合并发放的工资可能被认为是“首次”发放的全月工资,应当自次月起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更适宜以合并发放的工资总数来确定。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发生合并发放的情况。
五、招工后几个常见参保
    问题1、参保后是否需补缴?补缴是否能超出用人单位成立日期?
    当办理参保手续晚于实际用工月份的,除了首月的社保已经由前家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都应当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少于6个月(含)的可以在网上办理,补缴超过6个月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原则上补缴之日起不得早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也不得早于劳动者的用工登记备案所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