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会联合会日前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进一步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该细则逐步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工作事项。下面是该细则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假期管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包括农民工和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休假计划,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职工的年休假计算为: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年休假的使用方式:
(一)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每天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领取带薪休假工资。
(二)职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
第三章年休假的管理和维权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假期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的年休假计算和使用方式,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
第八条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限制和拒绝。
第九条职工申请年休假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带薪休假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
第十条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进行加班工作,不得接受工作任务的安排和调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或限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第十二条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被用工单位干扰、限制或拒绝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就是《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该细则的颁布将进一步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希望各用工单位和职工能够认真遵守,共同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