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3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驻外使、领馆;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学历认证机构;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公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
4 | 体检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检验检疫机构 | ||
5 |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原用人单位 | ||
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七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
7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8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9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10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11 |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众自治组织 | ||||
12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3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 ||||
14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1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16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17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众自治组织 | ||
1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19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20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市级实施)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1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
22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附件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2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3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4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6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众自治组织 | ||
7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单位):
: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申请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列明证明事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具体条款)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的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XX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XXXXXXX(不予办理/退回/依法追究XX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提供真实有效的XXXXXX证明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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