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冀建政[2012]447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冀建政〔20124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园林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评选表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广大建设工作者进一步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举措,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人社部函〔2012183号文件要求,严格评选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名额及分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此次评选下达给我省指标为:先进集体7个、先进工作者16名、劳动模范14名。按照表彰名额的110%向上推荐的要求,我省申报先进集体8个、先进工作者17名、劳动模范15名。初选名额分配为:各设区市先进集体7个、先进工作者15名、劳动模范13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2名、劳动模范1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园林局分别报1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作为初选对象,先进集体按照申报条件自愿申报,由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按照行业工作全省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