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原则。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文物局参与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补助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评审及项目库建设。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用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其中维修、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维修防护,安防、消防、防雷等防护性设施建设。
(三)大遗址保护。用于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点大遗址保护项目,具体包
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大遗址本体或载体的保护,本体保护范围内必要的环境治理,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护与修复。
(五)文物管理与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全省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文物保护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重大文物保护利用展陈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物保护项目。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本体保护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施工费用;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标费、审计费以及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考古报告编制费;现场劳务费、考古遗迹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青苗补偿费。
(三)文物安防、消防、防雷、人防等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机械费等施工费用。
(四)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布展所需劳务费、材料费、设备等施工费用。
(五)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重大调研补助、项目集中评审、项目库建设、资料整理、报告编印以及经批准的文献出版等费用。
(六)其他文物保护性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以及博物馆建设运转各项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行政经费以及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已经省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条 省文物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山东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文物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制项目预(概)算,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项目审核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每年9月30日前,由省文物局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评审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对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提出预算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