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6.19
施行日期
2014.07.01
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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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情况,现就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五)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二、执行周期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力公司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4.居民用户申请办理销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销户业务。
  5.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注意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三)年累计用电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电量(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电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电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电价。
  (四)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周期购买电量,以各档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每次购电时用户进行判断,电力公司应主动提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电量,跨年度不结转。
  三、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四、配套措施
  (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即按每度0.555元执行,此为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不得自行加价。电网对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居民合表用户供电价格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501元。
  (二)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居民小区业委会或居民楼委托单位(个人)提出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的电取暖用电认定申请,提供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所有电采暖居民用户的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单户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经电力公司确认并现场核实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取暖后,认定为“电取暖”用户。“电取暖” 用户用电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 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电取暖”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三)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1 对符合户籍 “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的居民用户,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居民用户的户口簿地址、房产证地址和用电地址应当一致(因道路名称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 各地区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电地址一致。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居民用户,如果用电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
  3 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四)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仍按每度0.555元执行。
  (五)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包括“一户一表”用户及合表用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号)规定,及时将免费电量款发放到位。
  (六)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环保电价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免费电量款返还等项支出。
  (七)按照国家规定,2015年底前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