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寿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 号】寿政发〔2019〕13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涉及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新机制的通知》(寿政办发〔2018〕91号)要求,划转事项涉及收费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自发文之日起,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7项收费的执收主体由原职能部门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详见附件)。发文之日前,上述收费存在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由原职能部门负责追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二是涉及收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执收后,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收缴,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是市财政局要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是原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收费事项划转后,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存在与便民、快捷、高效相悖的事项或问题,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原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并提出可行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附件: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涉及收费清单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19年05月21日
附件
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涉及收费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权力事项 | 事项类别 | 原执收主体 | 设定收费的依据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住建局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住建局 | 1.《寿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寿政发〔2010〕29号) 2.《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寿财综〔2018〕11号) |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住建局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建局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 ||
4 |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住建局 | 《寿光市物价局、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寿价费发〔2017﹞14号)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普通林地2公顷以下)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普通林地2公顷以下除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0号)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利局 |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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