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 号】鲁政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
  “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三个走在前”,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和《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两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
  一、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一)扩大有效需求。
  1.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2年一季度完成对2021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山东省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年底,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7万元/辆。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重点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为新能源
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3.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省财政厅
  4.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5.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7.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建立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8.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
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9.加快推进绿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0.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1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2.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13.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4.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基建资金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15.依托“山东家电消费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
政厅)
  16.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市、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
  17.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18. 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2022年省级财政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样板县,每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邮政管
理局)
  19.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0.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1亿元以上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