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6.26
山东省财政厅
【字 号】鲁政办发[2001]59号
【施行日期】2001.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
  第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计划,接收、审核省属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并根据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向各贷款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并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办理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各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同学校财务部门与有关银行协商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管理中心备案;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各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审查发放贷款;负责贷款的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第四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当年9月底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并结合协调组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确定学校贷款最高额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所处地理位置,将贷款控制总额于10月底前分解下达到相关的具体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 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10月底开始与具体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一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
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还款承诺逾期1年不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的,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
证明);
  (二)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