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地使⽤税暂⾏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内容?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使⽤税。⼟地使⽤税的征税范围:1、⼤、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2、⼩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民政府所在地。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就以⼟地使⽤者来说只要获得了就有缴纳的义务,作为⼟地使⽤税的纳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申报及税赋清缴。除此之外纳税⼈对于当地的税收政策也要加以了解,以便对⾃⼰的税赋能有更清晰的认知。那么省⼟地使⽤税暂⾏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内容呢?具体的规定如下。
⼭东省⼟地使⽤税暂⾏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内容?
第⼀条为了合理利⽤和节约城镇⼟地,调节⼟地级差收⼊,提⾼⼟地使⽤效益,加强⼟地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第三条⼟地使⽤税的征税范围:
(⼀)⼤、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山东省财政厅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民政府所在地;
(三)⼯矿区为⼯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镇建制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地使⽤税的⼯矿区,须经省⼈民政府批准。⼤、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征税范围,由市⼈民政府决定;⼩城市、县城、建制镇⼈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纳税⼈实际占⽤的⼟地⾯积,应以市、县⼈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地⾯积为准。纳税⼈持有县以上⼈民政府核发的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地⾯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暂按纳税⼈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地⾯积纳税。
第五条市、市、市按⼤城市的标准征税;市、市、市、市、市、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市及县级市按⼩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我省⼟地使⽤税每平⽅⽶年税额适⽤幅度为:
(⼀)⼤城市五⾓⾄⼗元;
(⼆)中等城市四⾓⾄⼋元;
(三)⼩城市三⾓⾄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矿区⼆⾓⾄四元。
第七条市、县⼈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地划分为若⼲等级,按照本办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民政府批准执⾏。划分⼟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尽量从简的原则,⼤城市分为四⾄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五个等级;⼩城市分为⼆⾄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三个等级;建制镇、⼯矿区不划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条⼤、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较落后,执⾏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民政府批准,可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地以外,下列⼟地免缴⼟地使⽤税:
(⼀)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地;
(三)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
第⼗条纳税⼈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地使⽤税的照顾。
第⼗⼀条⼟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条⼟地使⽤税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地管理机关应向⼟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地使⽤权属资料。
第⼗三条⼟地使⽤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九⼋⼋年⼗⼀⽉⼀⽇起施⾏。
纳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越⾼。只要在上述征税范围内的都必须依据所在地区的⼟地使⽤税的征收标准缴纳税赋,如果确实经济困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税赋的可事先告知税务局,请求延长⼟地使⽤税的纳税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