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10.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三章  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第四章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第五章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第六章  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构建绿和谐、功能优化的国土空间,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采矿权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
  生产矿山是指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第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按照绿矿山建设规范、生态修复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障安全。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先后序次,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历史欠账多、安全隐患大、景观形象差、资金来源单一等突出
问题。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状况,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通过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资源开发等方式,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第二章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九条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现状地类、土地权属、矿石类型、余量资源、残留土石料情况等。
  (二)矿山生态情况。地形地貌景观现状,土地、矿产、林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土地、林草植被等资源损毁情况。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建立本底台账,纳入生态修复
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组织编制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内容。
  第十二条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修复目标、修复措施、资金筹措、组织保障等内容。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基金缴纳情况、“边开采、边治理”执行情况、基金支出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建设项目落地的,开工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
 
第四章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应依据总体方案编制“一矿一策”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提出修复措施、时序和资金筹措,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历史遗留矿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山东省财政厅  采用市场化方式矿山生态修复的,应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向社会公布拟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
  按照“谁投资、谁编制”的原则,由拟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公示、公开方式,择优确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等。
  矿山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矿山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第十九条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条件的,应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要求单独章节编写拆旧复垦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完成验收时,由设区的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出具挂钩节余指标验收意见。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入库的,应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和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占用历史遗留矿山的,项目建设方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章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