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继海、烟台福山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5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 
【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继海;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继海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继海 
【当事人-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鲁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杜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车莉娜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陈晨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鲁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杜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车莉娜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陈晨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鲁闽杜雨邵晓文车莉娜陈晨 
山东省财政厅【代理律所】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于继海;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历审文书】[{"Gid":1970324940405494"Category":["007""00701"]"IsHaveEng":0"LastIn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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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系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由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对烟台市××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及
福山高新区管委并非协议的签订主体,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协议内容进行了追认。上诉人主张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系在取得福山高新区管委授权之后才签订的该协议,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实施了永福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该改造项目已经被调减,上诉人现虽主张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继续实施了该永福园棚户区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房屋所在范围存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的征收或者棚户区改造行为。且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通告载明:“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烟台福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实施该工业园的房屋拆除工作,烟台福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房屋的拆除工作,特此通告。"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能推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系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另外,上诉人还主张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是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并非基于租赁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纠纷的实质应系平等民事主体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原审法院以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于继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2:42:24 
于继海、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行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继海。
     委托代理人孙鲁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涛,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肖应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莉娜,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继海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烟台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行初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或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第三人与案外人烟台市××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第三人以货币形式对案外人烟台市××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包含原告经营的“丰华公司"所在的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由案外人烟台市××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原告的搬迁和按房地产评估报告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