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各级利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受损、生态功能脆弱的海岸线、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开展自然恢复与工程技术措施相结合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
第三条 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省海洋局负责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
初步设计报告。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负责批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机关统称为审核机关。
第四条 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系统修复、综合整治。
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规定程序实施调整;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除不能变更总投资、实施规模及绩效目标等随资金下达或已提出明确要求的主要指标外,其他内容可调整。
第六条 凡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的技术单位或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两年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建  库
第八条 建立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制度。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为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九条 省海洋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 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初选、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省海洋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沿海市推荐的入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方可入库。
第十二条 省海洋局会同省财政厅定期从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向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报送入库建议清单。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向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推荐入库项目;超过有效期的,退出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沿海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海洋生态修项目指南(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初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审核、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批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应按照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开展年度申报项目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本年度拟实施项目。
对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计划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行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分级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批复申请,逐级上报审核机关。
第二十条 审核机关批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委托技术单位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报告,2个月内逐级上报审核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核机关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核机关在收到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跟踪监测报告作为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按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定期上传数据,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作进展季报制度,沿海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末18日前将正在实施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省海洋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资料、影像等必须完整、准确,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实施前后效果对比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机关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后2年内,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验  收
二十七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包括实施单位自验收和审核机关项目验收。
二十八 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自验收,自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形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自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审核机关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一式三份,包括以下材料:
(一)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申请;
(二)实施单位自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跟踪监测报告等;
(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机关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成立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现场查验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应选取五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验收会议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
    (二)实施单位自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跟踪监测报告;
(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总结报告。
(四)与项目组织、实施、成果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质检报告、影像资料等。